好像不打“问题”等于没有提问,所以决定重打一篇
事件时间:一年八个月前
事件内容:车祸,被告方初判肇事责任“0%”。
事件发展:车祸当下有警察笔录,双方未提告诉,对方是100%肇事者,却想告我方伤害,
当时警察+地方法院没有受理。
一年八个月后,对方自持名义上是70岁老人,又领有耳聋之残障手册,向高等
法院陈情,于是高等法院受理,发公文请地方法院审理。
被告(我方)收到以伤害罪为名之传票将出席侦查庭。
问题:
1.伤害罪追溯期已逾期,是否国家有权依陈情,即以伤害罪名义,出具传票?
本案件还在民事追诉期范围,但是开的却是伤害罪传票,是否有瑕疵?
2.传票来自地方法院,是法官侦查,还是检察官?
3.既然已开侦查庭,结束后,是否可以反告对方诬告? 或是可以当庭要求反告?
小妹涉世未深,但还分的清是非黑白,不懂的部分还请版友多多协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