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我们家族祭祀公业最近正在订规约
其中规约第12条、第13条大概是在讲变更及持分。
第12条订定规约变更需开会由一定出席人数同意或一定比例人数书面同意即可变
更,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第13条则规定祭祀公业解散后,派下员每个人的持分。
然后当初每个人的持分皆有寄存证信函告知所有派下员。
现有A想要增加自己的持分,但增加的部分则是由B的部分拨出,
想当然B当然不会同意,所以A想要用第12条一定比例书面同意通过去变更
其他派下员因为自己的持分不会变动,所以都以不关自己的事印章就盖下去了
就这样两个人开始起冲突,连带的影响其他派下员的权益。
问题:
我们家(非本案当事人)觉得这样很不妥,这应该是双方先行协调的事,怎么由多数无关的
人去决定,这样有点像是多数暴力,如果有一天我们家被这样搞怎么办,所以想在大会讨
论在第13条最后加个但书:“....,但二人以上持分之变动,应由利害关系人先行协调,
并作成书面纪录后提报本公业后依本规约第12条办理修订事宜。”
加了这段话有跟祭祀公业条例冲突吗,又或者用字需要修正的?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