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
6.邮政汇票。(以上"国内邮局汇款、跨行汇款、邮政汇票",手续费一律30元)
情况:
对方对于某项应接受的金额(约数千元)拒绝出面领受(要累积胡搅蛮缠的相骂资,事件
背景就不赘述了)。我方必须使其领受,不然某个依法分割的后续处理就永远悬在那。
目前想到的是由我方购买等值邮政汇票的方式寄给对方(知道对方地址,但不知道对方
邮局帐号,对方也不会告知帐号),对方再持以到邮局兑现。
可是如果就算我方以挂号将邮政汇票寄到对方地址,但先前其他阶段一路作梗卡程序的对
方,若照旧作梗,声称挂号信件内装的不是邮政汇票,则我方有无哪些自保或证明手段?
比如能否由邮局方看用现行邮政实务上的什么方式为证,证明我方这封挂号信内放有这张
邮政汇票?(至于我方比如用手机录影把汇票装入信封交给邮局柜台等等的方式好像也没
啥证明力,对方可声称录影的部份不是他收到的挂号信叭啦叭啦)
或是邮局机制中,对于上述情况(例如我方没有对方的邮局帐号),本就缺乏替我方为证
的“我方有寄某某金额的邮政汇票的挂号信”给对方的证明?
挂号信收据只是证明我方“有这封挂号信(但无法证明挂号信内我方放的是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