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cccpkhtp (as爸)》之铭言:
: http://i.imgur.com/HvJJJP4.jpg
: 朋友没有ptt帐号,故由我代波
: 朋友今天(104/03/26)至南势角摆摊,
: 手机在摊位上被窃走,已经报案了!
: 遭窃取时间约为9-10点左右,
: 特请我在ptt上波imei码,请大家勿购此机!
: 若有发现,烦请站内信告知!感谢各位大大!
感觉最近PO文都在讲法律 =.=
侵占 与 窃盗 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其实条文并不难看懂
第320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依前项之规定处断。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21条 犯窃盗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三、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六、在车站、埠头、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内而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也就很清楚是我们所认知的"窃盗" 或说 "偷东西"
而什么是侵占
第335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36条 对于公务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
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337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遗失物、漂流物或
其他离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处五百元以下罚金。
也就是指侵占之前你是"合法持有"这项物品 但是你意图
将这项物品占为已有
第335条是指你朋友借你东西
或将东西借放在你这
结果你不打算还了...
第336条是指你在工作上 或在政府单位的工作上
将工作上的物品占为已有
像最近不就好像某个经理A了几千支iPhone6?
这就是业务侵占
http://udn.com/news/story/7318/777162-盗卖四千支手机-内贼认了
依业务侵占、背信罪嫌约谈到案。
第337条
捡到东西有罪吗? 没罪
但捡到东西不在一定的时间内交与警察或物主
就是侵占遗失物
那偷偷到你家把你东西拿出来 马上拿去还你有没有罪?!
很明显 偷 跟 侵占 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
至于有人说告侵占与窃盗各有优缺点...
都不同罪了...
哪有分...
有一个人偷东西你告他杀人一定判无罪啊...
然后再去骂恐龙法官....偷东西居然无罪...
用错法条啊....
所以手机被偷了是窃盗罪
手机掉了别人不还是侵占罪
这满还容易分的....
忘了说 未遂犯罚之 是指
如果你没有做成功 失败了 或做到一半放弃 一样要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