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个样子的,我一生的损友阿德,
最近不知道是哪根茎不对劲,老怂恿我跟着他一起到女中前面去裸奔...
我想去又怕被抓,想说问些关于法律的问题,心里比较安心,活动起来才有活力。
1.关于裸露尺度的计算方式?
到底什么样子算露的多?我比阿德胖一定露的比较多,
但是我认为应该根据隐私部位(也就是性器)露的长度来量刑,
我比阿德短些,大概长度还有他一半,请问这样有机会罚缓罪责较轻吗?
2.关于犯意?
追根究底,裸奔是阿德的主意,我只是被怂恿的,
心中虽然有些期待,但更多的是恐惧与惊吓!
这样的我和完全乐在其中,快乐裸奔的阿德肯定是不同罪责的吧?
3.污点证人?
如果我被人家起诉了,我是不是可以在被侦查的时候,
转列电视上的那个什么污点证人?
我可以供出阿德那个喜欢小女孩的变态人渣萝莉控与同好聚会的地点和时间。
这样我有机会可以换取缓刑甚至只要做社区服务就好了?
麻烦对于法律比较有专业的大大可以帮忙解惑一下,
这篇有点赶,因为我们星期五要上,给五点好了,谢谢勒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