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的大法官解释如下:(释字第五五四号)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于通奸者、相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固对人民之性行为
自由有所限制,惟此为维护婚姻、家庭制度及社会生活秩序所必要。
然而,针对此一理由,主张废除者多认为
一、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分为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通奸罪置于社会法益部分,但社会并不会因为通奸而受到损害
所要保护的社会法益概念太过模糊
在个人法益部分,是以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名誉、财产为主
个人的情感并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二、夫妻感情不睦的情况下,婚姻与家庭的和谐已无期待可能
在此情况下,通奸罪所保护的法益已然无存
需要保护的法益不存在,则此法律当然也没有存在的必要
三、实务上,常见的是起诉后又针对配偶取消告诉
变成实质上只处罚第三者的法律
与处罚对婚姻、家庭不忠者的目的相违
而通奸罪又不以有故意为必要
造成往往都是只有不知情的第三者受到刑罚的结果
也因为其为告诉乃论,可能会造成仙人跳的结果
四、被背叛的一方仍可透过民事求偿获得相应的赔偿
※ 引述《sony577 (双姓:《姓名权》平等!)》之铭言:
: ※ 引述《T50 (打不赢二二)》之铭言:
: : 被偷人
: : 你们的感情生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