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gkc水桶一个月

楼主: bestterry (藏马)   2014-06-20 21:53:21
你好,我是gkc老师,因为被禁言所以借用朋友的帐号来询问:
首先:
※ 引述《Paulnewman (子玄)》之铭言:
: #1Jej-zqE
: 内文提及:
: 如果你有兴趣,可以到我 冠元大师 的FB粉丝团就能看到那篇脉络完整的
: 分析教学了!!然后顺便按个赞!! XD
: 水桶一个月。
: 如果你有兴趣讨论学术,可以将完整原文完整转贴到此处,但要在一个月
: 后。在内文宣传自己的粉丝团,为广告宣传,本组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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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是依据何条何款??有何违规范例?? 群组组规以及板规哪一条有提到脸书、粉丝
团这几个字??违规范例里又有哪一条说这是违规?? 只说放连结违规以及有营利的连
结,但首先用这理由浸本人水桶,毫无程序正义可言,因为我如果要你引条款,你引
不出任何一条是说文章内提到自己的粉丝团是违规的""具体条文""。如此一来凭什么
因个人观感而滥刑。 现代是民主法治的社会,要判就要有""具体条文""和范例。
本人既未写出我的粉丝团叫什么名称,也没有放连结,更没按图索骥,曾先生你凭
什么浸我水桶?? 不然请引出具体组规的条文和组规文章里的范例,有没有哪一条是
说提到"FB"、"粉丝团",而且没有贴连结会被禁止的??
: 子玄2014.06.20
: 想请gkc解盘的版友,请私信,并请多注意,个人权益与网络交友及找老师
: 的安全。并无影射之意,因我与gkc并无私交,所以无法确认该网友品格,
: 所以请版友们自己多自我提醒,自求多福,在此并感谢gkc老师对本版的服
: 务,一个月后见。
至于这一段就更让人不舒服,有被吃豆腐的感觉,这段等于是在向板友提醒本人
可能是匪类要多小心,先前发的板务公告其实就已经让人觉得很不妥了,因为上
一篇板务公告,相信100个人看到有99个人都知道是在针对谁,公告型的的文章
根本就不是何放针对性如此强的文章。而今天这篇更让人有针对性找麻烦的联想
。 在板规组规没有清楚有具体判例前,也没有任何一版会直接水桶。
这也是为何我之前一直请你举具体的判例,因为这是民主法治社会,在组规板归,
任何一个条文、任何一个范例都没有写到粉丝团、FB这个例子,而且组务的判例里
面都提到""放连结""三个字,本人有放连结吗?? 既然如此,你连条文规定的字面
都没有,也没判例,凭什么主观判我水桶??
就像最新法律中提到5/1日起QI无线充电产品、行动电源须通过认证方能贩售,那如
果一项产品虽然是充电产品但不是行动电源,假设是"光速充电器",那它需不需要认
证才能贩卖?? 答案是不用!! 因为法条中根本没有这项。既无法源,如何能名正言顺
判刑?? 就好像2千年以前,没有虚拟宝物这种东西,所以当时虚拟宝物纠纷,法庭
无法具体判刑,是到了后来法律把虚拟宝物也列入个人财产,虚拟宝物的相关案件才
依法有据可判。
不然像现在,如果你认为在文章中提到粉丝团(而且还没给连结、粉丝团名称也没说出
来),这样也算宣传的话,那你应该先宣导,然后在组规和板归的范例中补齐相关范例
,而不是直接判刑,因为我若要你引用法条,你法条的正当性及证据力绝对不足,因为
看过所有组规和板归,没有任何一个违规范例有提到"粉丝团"三个字,也没有"脸书"相
观的字眼,更没有哪个违规范例是不放连结的。
既然如此,最多也就是先宣导然后修法,还是现在版上所有事情都是板主主观认定??
那就一定会被人质疑,是否只要版主主观认为不OK,就可以毫无法源也可硬干??这可
不叫法治,这叫专治!!
因此,本人请小组长引出具体范例和法条,如无法引出,恳请修正判决!!
P.S: (组务版的公告我转好了,就在上面,再参考本版置底的的广告规定和范例
,请小组长,从里面挑出""范例""和""用字"",告诉本人,依据哪个范例、哪个条
款,判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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