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罢免所谓双二一 投票率50% 赞成50%
后者已经符合 我就不再赘述
至于前者 你定义投票率的方式却殊为可笑
"从开版至今所有发文、推文者"当作基数来计算
这就好像许多人曾经居住在某地 但许多人户籍都迁走了
户籍既然迁走了 自然就失去了该区的投票权
就好像板主做得太差 许多人都走了 再也不去英文版了
纵然过去曾推发文 也早就许久不曾再看板了
这类人很可能连罢免活动的资讯都没有收到 遑论投票
如今却把这些对Eng板失望而离开的人 算做"未投赞成票"的基数里
这逻辑真是可笑的不行
也从没听说过有人板规是这样设计的
倒是以板上的人气来做为参考标准才比较符合"现在住在这里的人"数
以这种方式来说 组长第二次的统计有25有效赞成票 反对只有3票
而英文版平常人气不过区区10人
我相信即使不做精准计算 投票率是超过50%没有问题的
你可以对目前有在看板的人数做更精准的统计 如果你有更好的方法
但无论如何 用"从开版至今所有发文、推文者"当作基数是可笑至极的
※ 引述《scju (QQ)》之铭言:
: TouchAgain您好,回应一下您的意见。
: → TouchAgain: 重点是40人的规定 也未必合理 现实中只要选举已开始 11/05 23:54
: → TouchAgain: 就是以多数决 多数决本身并不需要门槛的 11/05 23:55
: → TouchAgain: 你们仅凭3票 却依靠着组规而获胜 这是很吊诡的一件事 11/05 23:57
: 推 TouchAgain: 就算是现实中的罢免 够严格了吧 也只有规定投票人数 11/06 00:33
: → TouchAgain: 的投票率 并没有要求赞成票高过几票 只要高过反对就行 11/06 00:36
: → TouchAgain: 现在的标准 对某些板来说不算什么 但对某些人少的板 11/06 00:37
: → TouchAgain: 来说 是比台湾罢免立委的条件还要严格的 11/06 00:38
: 根据现行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
: 罢免案投票人数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罢免票数未
: 超过有效票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均为否决。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
: 讲得很清楚了,“罢免”并不是您前面所说的“就是以多数决、多数决本身并不需要门槛
: ”。诚然,如果您指的是一般选举,确实是多数决,但本案是罢免,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 ,这段话也是完全离题。
: 当然,您后面有说“现实中的罢免,够严格了吧,也只有规定投票人数的投票率 并没有
: 要求赞成票高过几票,只要高过反对就行。”
: 关于这点,如果以目前的法令来类比,罢免案要通过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2选举人投票
: ,1/2有效票。
: 从目前罢免案的结果来看,只符合后者而已。
: 要符合前者,则是“从开版至今所有发文、推文者,至少1/2有参与投票”
: (也就是符合资格的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
: 目前的投票总数25(赞成)+3(反对)=28
: 从开版到现在,所有发文、推文者的总人数不会只有56人吧?(如果满足1/2选举人投票
: 的情况)
: 因此,您说现行罢免规定“对某些人少的板来说 是比台湾罢免立委的条件还要严格的”
: ,但遗憾的是,就算拿您认为“比较宽松”的“现行法律罢免的要件”来看,此案的结果
: 依然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