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版规
3.11.禁止向托订者收取货款之代订行为, 或提供帐号给托订者转帐
(仅限超商取货付款/宅配货到付款)
就禁止非取货付款方式的代订。
我不知道这要解释什么,版规就制订这样:禁止非取货付款方式。
既然知道商品是无法取货付款,为何还要po?
再者博客来无论是否取货付款方式,订购单里面因应个资法,是无法全部看到。
只会看到部份。
托订者,又怎么知道取货人、地址、电话是托订者本身自已呢?
最后还是要以截图方式给托订者。
因应安全的考量,就禁止非取货付款方式。
原po,因在7/2及7/9各po代订文,都有atm付款方式。
各处30天,共60天。
※ 引述《envying (卡卡人生)》之铭言:
: 申诉人:envying
: 被申诉人:conk
: 看板板名:e-coupon
: 判决内容:板规3.11 7/2、7/6各处罚30天,共60
: 被水桶60天,文章被迳行删除且未公告,无法提供文章代码或精华区路径
: 请附上原判决公告之文章代码 或精华区路径。
: 申诉诉求:解除水桶、对版规3.11再释义
: 申诉理由:
: 依据版规3.11
: 11.禁止向托订者收取货款之代订行为, 或提供帐号给托订者转帐
: (仅限超商取货付款/宅配货到付款)
: 我提供折价券代订(钻石/白金会员折200),有关于特定活动代订厂商出货之商品,
: ( http://www.books.com.tw/beauty/activity/2014/07/MyStory/ )
: 博客来无法选择‘7-11取货付现’、‘客乐得货到付款’,仅剩于信用卡/ATM转帐,
: 我方因避免有营利之嫌疑,一律采请托定者自行ATM转帐给博客来,代订完全不经手金钱,
: 且ATM帐号会由博客来系统直接发送至托订人的EMAIL信箱,可谓说代订无窜改之可能。
: 我认为此种付款方式完全符合不营利之意旨,
: 而版规限缩不营利规定至款额限超取付款/宅配货到付款,
: 因而将我水桶30+30天,实觉得这处分及该规定非常不合理,
: 依此代订之性质,要要求代订者完全提供超取付款/宅配货到付款实为不可能,
: 希望能对该规定代订之不营利再作解释,以及解除我的水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