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edctw 信箱]
作者: conk (conk)
标题: Re: 关于水桶
时间: Wed Jul 9 15:16:56 2014
您好,
第二篇虽然你事后删掉,但有人检举,故水桶。
既然第二篇与第一篇性质一样,就一样水桶。
并没有说删除文就不用水桶的。
谢谢
※ 引述《edctw (游牧民族)》之铭言:
: ※ 引述《conk (conk)》之铭言:
: : 您好,
: : 你有两篇关于UBER文章喔
: : 每篇各处30天,并没有特别严重处份。
: : 谢谢
: A.板规1.1是上面这个吗?跟uber有何关系?为何不能贴?
: B.另外第二篇我自己删除掉了 你可以把内文贴上来以昭公信吗?
: 既然在判决当下已经是删除掉的 那为何可以做为水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