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a9301040
被申诉人:Reewalker
看板板名:PublicServan
判决内容:
板主针对“[罢免板主] PublicServan”一文进行锁文
申诉诉求:
板主对于罢免议案不得锁文,前揭所闻之管理板务决定应予撤销
申诉理由:
一、本案案经Sun Sep 24 09:50:36 2017站内信与板主沟通(附件A),
又板主迟至Wed Sep 27 08:03:39 2017回复(附件B),
后均无在答复其决定。
二、查现刻正办理罢免PublicServan板板主Reewalker一事,该板主亦于小组请辞;
惟有关申诉之沟通、时程等程序规定,仍有请小组长释明必要,爰仍予以申诉。
三、按组规第13点规定,使用者寄信给版主,72小时后,板主若无回应即视为己沟通。
又双方沟通后,版主36小时应作出改判或驳回之决定。
惟查板主Reewalker于本人寄出站内信后,刻意于72小时届满前回复,
又称将于36小时内为决定,致申诉前之沟通前置作业即占108小时。
四、次按组规第3点第7款,组务不受理各板判决超过7日之申诉案。
依前开两规定,沟通前置时间达4.5日,使用者仅余2.5日就板主第二次决定,
为申诉,似过度压缩使用者申诉权利,爰请释明板主利用两规定压缩申诉时程,
是否适法?又板主可否拒绝使用者回信(再次回复、补充申诉理由)?
五、另旨揭案,因生活娱乐馆组规规定,提出罢免连署者,需在开始连署一小时内
将连署文转录至该看板及小组事务板,告知进行罢免连署中。
若无告知,则连署视为无效。
查其意旨有使看板使用者知悉、充分讨论及沟通,包含对于连署人提案程序
是否符合规定、罢免原因是否符合规定及公益性等,就程序及实体上适法性为
充分讨论,板主对于自己之罢免案,予以锁文显失公正性、正当性,
敬请小组长予以纠正并予撤销,并祈以个案判决形成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