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很多人可能都忘记板主是“志工职”,
板主有自己的家庭、事业和生活,批踢踢或许只是板主生命中的一小部分,
批踢踢不是法庭,即便被说是社会的缩影,但批踢踢依旧不是社会,而是论坛,
我们做组务的,要求板主做这做那,要求他们多久之内回信,
是为了保障使用者的言论自由,防止权利受侵害,
但在此同时,板主无论在成为板主前后,都还是个使用者,
除了能发挥超越寻常使用者的权力,以及须承担受组务监督惩处之责任外,
板主确实拥有一般使用者该有的各种权利。
再者,当初创业板将修改板规之大任系于前板主 dinos 身上,
而后前板主 dinos 于 9/23 遭组务解任,后此责任落于板主 AMYHUANG 身上,
板主 AMYHUANG 于三天内立即颁布一份临时板规出来,
对于一个已在工作且自行创业之工作者而言,这种执行速度已超组务预期,
修改板规除有立即之必要,例如‘受组务要求尽速修改板规以利重审’之流方有时效性,
否则一般来说修改板规皆须从长计议,从讨论到成形短则两周,长则月半,
急就章的板规能有多好?组务不信,
组务相信板主 AMYHUANG 及 letts 肯定有在做,只是一时半刻尚未完成。
最后,组务认为臆测板主想法并无意义,
至今也尚未出现拖了一年没执行的状况,
真的出现的话,一旦有人检举,照罚。
这是组务在判决前的一点想法,以上。
※ 引述《oca (nessun-dorma)》之铭言:
: ※ 引述《smart1988 (苍海一村民)》之铭言:
: : 请板主 AMYHUANG 或 letts 至组务板说明。
: : 但在此之前我有几点想讲,
: : 一、其实那个‘心眼极小’也有可能是在说写判决的组务,
: : 未指涉的状况下通常是不能被认定为人身攻击的。
: : 二、关于 hala932 板友一案板主方究竟有没有实际裁决,我觉得是重点,
: : 人身攻击、脏话判定基本上都属于板主认定的范畴,
: : 只要一视同仁的话就OK。
: : 三、很多人会把处理案件的时间和组规内的上站规范嵌在一起,
: : 其实这作法并不恰当,而且也不会是组务考量的着眼点。
: 仅就第三点做讨论:
: 一般一个申诉案的完整程序如下
: 事件 相关规定
: 去信版主检举 1. 72小时之内 回复使用者
: 2. 7天内 文章可检举但不判决
: 14天内 文章已属结案,不再受理检举
: 到组务版提出申诉/检举 申诉者需于 72小时之内附上证据否则不予受理
: 版主答辩 72小时之内 于版上做出申诉/检举文之答辩
: 组务判决 无相应之规定
: 的确,小组组规并无明确之条文要求版主应于多少时间内对判决做出对应处置
: 也正因如此,所以我才会引用上站之条款做为对应之使用。
: 个人认为这部份无任何约束,亦不须要被考量是有相当大的暇疵的。
: 今日,创业版版主可以动辄以"申诉案件激增"为由对使用者做出检举上之权利限制。
: 但是,却可以对于判决文的处置动辄一个月以上的相应不理,而没有相关约束。
: 个人认为此部份是一个明显瑕疵,同时亦给予了版主群相当大的"发挥空间"
: 简单讲,版主群只要抓住重点,有在时限内乖乖回信与答辩就好。
: 回复内容不重要,是否有被判说处置上的疏失也没关系。
: 反正,就算在小组被提出判决疏失之后,可以摆到开心再处理也不会有什么事。
: 是否?
: 举个简单的例子来看,假设某 a 君被施以 30 日之水桶。事后证明是误判。
: 但若版主不小心或是刻意的拖过 30 日以后才对改判要求做出处置。
: 试问,a 君就该如此被平白被黑了 30 日?
: 即便到了小组版要求公权力做伸张,但是最后的结果还是一样。
: 拉回到今日此检举案,个人相当认同不同的板务施行会有不同的复杂度,难以概论
: 但是就目前看的到的证据来说,整整一个月基本上可以说是毫无进度可言。
: 假若今日没有此篇检举案的话,是否搞不好三个月后那个改判要求还是摆在那呢?
: 我不认为我的角色适合去要求并提出一个明确时限,因为那不是我所拥有的权力。
: 但是个人认为一个月真的是有点太夸张 (很多版规上的罚则也根本没有一个月那么久)
: 若是版主能交代并给出证据,提出这段时间的一些对应证据,
: 以证明版主们并没有无视此判决要求,以及使用者的催促的话当然合理。
: 但是我质疑的是,若是版主群们根本早已忘了或是无视此判决且搁置许久的话呢?
: 到底是 "刻意无视",还是 "置之不理",亦或 "真的处理不完?"
: 这才是我提出申诉的真正重点所在。
: 也是我直接在检举文内,个人主观认定版主相当失职所持的原因与论点。
: 此例若开,以后所有小组给出的改判,版主们都可以摆到隔年过年后再做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