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没想到有一天会来这个版
事情是这样的
案件总共有四位关系人
A 死者骑士
B 狗
C 原 po 骑士
D 追撞原 po 之骑士
在 1/24 下班时我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
路上忽然看到 A 不明原因车身摇晃,地板还出现摩擦的火花
我急煞往左闪过 A 完全没有碰到 A 车
在急煞中未煞停时,被 D 后面追撞
A、C、D 三人最终都倒车并摔倒在路上
查看后,发现路边有一只狗 B,而 A 在救护车来之前已经休克
送往医院急救后无效。
因为我有行车纪录器,回警局看时,看到 A 是在路上撞到狗,车身开始不稳
最终往右倾倒撞到河堤护栏,颅骨骨折过世。
其实自始至终应该都没有我的事,因为我根本没有碰到 A 车
是他自摔的,只是我运气不好被后车追撞也倒地。
后来此案件就变为刑事案件,当天警局做完笔录,说隔天要去殡仪馆做检调笔录
我在 1/25 做完后,检察官说我现在为被告身分,涉嫌过失伤害,或致死。
我听到这里我整个人都要晕倒了,为什么,我明明都没碰到他,纪录器也看到了。
不能在这里就直接不起诉吗? 为什么一定还要把我跟 D 列为关系人。
我很怕检察官为了给家属交代,硬是要说跟我有关系,让我走诉讼程序
怎么办 ... 目前 1/25 已经做完检调笔录,说回去等通知,大概要多久会知道有没有被起诉
为什么一定要把我列为关系人?
我很害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