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各位律师学者专家
前天因为肇事逃逸案件(简短来说对方机车从隔壁车道直接右转撞到我后侧,我当下回头又刚好没注意到有人倒地,以为没有摔车没人受伤,所以没停留),对方有轻微擦伤,于今日完成和解
我的法扶律师以及警察都说,我的案子很有机会缓起诉甚至不起诉,
但是警察今天开给我一张罚单,叫我去裁决处报到等候裁决,我查了一下,发现我还是会有吊销驾照的行政罚,而且还是三年
所以我想请问以下大家,这个吊销驾照三年,是完全没有裁量的空间吗?
根据行政罚法第26条第2项:“前项行为如经不起诉处分、缓起诉处分确定或为无罪、免诉、不受理、不付审理、不付保护处分、免刑、缓刑之裁判确定者,得依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规定裁处之。”
上面的规定是说“得依”,反面解释就是有裁量的空间,也可以不裁处
所以想问,实务上可以根据缓起诉或不起诉书,去声请撤销吊销的处分吗,有成功的案例吗?
或是有人有能力有经验处理这种案件的,也可以站内信我,真的很烦恼吊销驾照的部分,对我通勤影响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