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们好,这边有几个法律问题想寻求大家的建议。
-背景-
先前对租处邻居提告妨碍自由(恐吓),
目前案件进度在地检署,已收到检察官传票、尚未出庭
理解妨碍自由是公诉罪,身为告诉人的我,有没有撤告检察官都还是会继续处理。
但因为租处邻居近期已经搬离
我的立场很简单,也就是不想要跟他/这件事情有任何瓜葛,只希望赶快结束
所以在地检署出庭前有以下问题想要请教:
1.此案件罪证确凿,即便我告知检察官我已经不想再追究此事(考量对方已搬走)
但我们没有私下和解(因为完全不想跟对方有接触)
不知道检察官是否还是有可能起诉此案?
2.不再追究是否等于撤告?
假如是的话,撤告是否除了当庭跟检察官说外,还必须出具纸本证明?
3.假若撤告后,检察官仍决定起诉,到了法院那边,
身为已撤告的告诉人,我们还有需要做什么吗?还是会收到法院的传票吗?
感谢大家的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