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想请教大家一个问题,最近我朋友的父亲过世,
留下遗产不动产,继承人有儿子跟女儿,但他们家不想让女儿登记,
所以儿子同意将来土地处分后,分现金给女儿(比土地应继分少),
但为避免国税局课征赠与税,所以我有代为草拟遗产分割协议书如下,
请大家惠赐卓见:
被继承人生前未以遗嘱定有分割遗产之方法,
今经吾等继承人全体同意缔订遗产分割协议书,
其中继承人ooo土地及建物之遗产应继分,
由取得土地及建物之遗产权利人金钱补偿新台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且视为遗产之一部分,并于土地登记设定载明担保该新台币贰仟伍佰万元之遗产(债权)。
另约定10年内清偿该继承人ooo新台币贰仟伍佰万元之遗产(债权),
每年至少应给付新台币贰佰贰拾万元整,前开遗产权利人(债务人)负连带债务责任。
为确保前开遗产权利人(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
由相关遗产权利人(债务人)开立票载金额新台币贰百伍拾万元之本票10张予继承人ooo,
遗产权利人(债务人)倘未确实履行,则应依行政院公布之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
并一次给付所余之遗产(债务),并不得对该继承人(债权人)ooo有不当之苛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