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事情是这样的
我家屋龄约40年,隔壁原本有一间38年前盖的一楼平房,各自有各自的墙面,互不侵犯,
但就是黏在一起
年初隔壁屋主委托建商(也就是买主)拆除之后将空地卖给建商,但当时他遗留一面与我
家相邻的墙壁没拆。
当时询问拆除厂商(也就是现在的建商),他们回复这面墙以后会直接灌浆变成既有墙面
,所以不拆。
经过鉴界,我家的墙在我家地界内,那面墙在对方地界内,互不侵犯都没过界,但就是黏
在一起。
现在建商引用民法811条附合的规定,简单说就是原本墙是不动产的一部分,但现在房屋
已经被拆,墙壁已非不动产。非不动产,就属动产,动产与他人不动产附合,成为不动产
的重要成分(所谓重要是指非经毁损不能分离),所有权就归属于不动产所有人,所以法
院说要我家负责拆了,要求我们拆除那面墙返回土地
拆除是小事,但一不小心我家房子怎么了,会没完没了,我想这应该也是当初建商想尽办
法甩锅的原因
上了法院一次,法院也说依照现况来看那片墙的确属于我家的,所以我们有拆除返还的义
务,天底下哪有这种事!墙壁不是我盖的,也不是我在用的,土地也不是我的,然后我要
负责拆掉还建商,建商还能跟我求偿,请问各位这个我该如何才能维护我自己的权益?提
供拆除前后的照片能有帮助吗?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