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曾在生活法律板张贴过,得到一些建议,偏向从保险理赔跟和解的角度出发,希望修
改重贴在法律版后,能在请求权人资格、求偿项目与额度、代位求偿范围、诉讼实益等范
畴,得到一些法理上及法庭实务上的建议
一、事发经过
108年5月17日上午7点多,A先生(我,户籍地台中市大甲区)开着B小姐(我太太,户籍地苗
栗县苑里镇)的自小客车上班途中,在国道三号北上(大山-竹南间)内侧车道,被C先生(户
籍地彰化县鹿港镇)的自小客车从后追撞,我车又往前撞上D小姐的自小客车,撞后3台车
均停在原地,等国道警察到场后一起前往后龙分队做笔录(D小姐自行开车,A先生、C先生
等2车被拖救车拖去)。
3台车均无人受伤,无人验伤。
二、肇事责任
警察看了行车纪录(C先生跟D小姐的,我的坏了)及听完3人说词(此时C先生谎称是A先生先
撞上D小姐而急停,才害他撞上A先生)后,不采信A先生说词,最初(5/17当日)研判A、C均
未保持行车安全距离,对这两人开罚单,后因A先生申诉成功,台中市交通事件裁决处109
年6月28日对A先生改以“免罚”结案,国道公路警察局第2大队10年7月10日的事故初判表
中,全案3辆车可能之肇事原因仅C先生“未保持行车安全距离”,3方都没申请事故鉴定
。
三、求偿经过
A先生开的车有车体险丙式,保险公司已赔偿修车费及拖救费,并取得代位求偿权。
对造C先生有保险。
事故后,A先生为了向C先生求偿,1080702及1081212先后寄出2封存证信函,1080725在造
桥乡调解会,1081212在保险公司的和解谈判,都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C先生说,全权由
新光产险处理(他个人一毛钱都不出),新光产险说,可赔修车费全额(约20万),不扣零件
折旧(约10万),A先生认为,以新品修复是富邦产险履行保险义务,富邦产险取得的代位
求偿权仅限于维修费(跟拖救费),新光与富邦间扣折旧与否,跟被保险人无关,不影响A
先生主张的各求偿项目(一开始A先生请富邦产险协助求偿这些项目时,富邦产险就说这些
项目跟该公司无关,要A先生自己另外去向C先生求偿)。
A先生求偿项目如下:
1.车损修复后贬值损失(民法第1 8 4 条第1 项前段、第1 9 6 条、最高法院1 0 1 年度
台上字8 8号判决意旨参照)
A先生开的车投保富邦产险的丙式车体险,事故后由富邦产险与修车厂对口,依保险条款
以新品修好A先生的车,并取得修理费用(及拖救费)的损害赔偿代位请求权(B小姐写了代
位求偿切结书),但这台车108年5月12日投保车体险的保险金额453,000元(有富邦保险单
为证),事故修复后的价值只剩340,000元(有公会鉴价报告为证,鉴价单位经新光产险理
赔员口头同意),A先生求偿贬值损失113,000元,C先生及其保险公司(新光产险)却表示1
块钱都不赔。
2.代步费(民法第2 1 6 条第1 项、最高法院4 8年台上字第1 9 3 4号判例参照)
A先生家住大甲,在头份郊区某学校上班,开车上班是通勤最佳选择,搭乘大众运输工具
无法准时上班;A先生的车在事故中被撞毁,完全失去功能,所以离开现场时是被吊上拖
救车载走的,财产权受损。修车期间(40天)A先生向亲友借车通勤(有另车通行费报表佐证
),承诺以求偿的代步费作为借车的补贴,没有租借单据,A先生求偿代步费(参考出租车
费或租车费,1天1500元),C先生及其保险公司(新光产险)表示1块钱都不赔。
3.工作损失
A先生事故当天被开罚单,与C先生笔录时说谎(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背于善良风俗之
方法)有关系,为了处理事故车修复,蒐集证据,申诉撤销罚单,A先生共请了3天假,因
此向C先生求偿工作损失(6000元),C先生及其保险公司(新光产险)表示1块钱都不赔。
四、问题:
请问
1.A先生开的车登记车主为太太B小姐,但购车款是A先生付的(有汇款单为证),且A先生上
班日每日往返大甲与头份通勤(有通行费报表为证),A先生可以做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吗?(B
小姐无意愿提告)
2.请求车价修复后贬值损失(及鉴定费用)、修车期间代用车费用、工作损失等3项,成功
率大吗?(查判决很多案例有赔,但对方保险很笃定的拒绝,1块钱都不赔)
3.以上求偿额度,扣掉诉讼费用跟律师费用,A先生还有诉讼实益吗?
4.承上,该找台中律师或彰化律师呢?
先感谢各位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