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们大家好
小弟在自行研读刑事诉讼法(学校还没上到)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问题
网络上爬了好久好像都没有得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所以来想来这边问问看大家的意见与解答
再请不吝赐教 谢谢
1.起诉不可分
起诉不可分分为经起诉的显在事实与未经起诉的潜在事实
这部分法官审理的范围是
(1)显在事实,潜在事实可以依职权认定是否审酌
(2)显在事实、潜在事实应一并审酌,否则为当然违背法令(379第10款、14款)
的哪一个呢? 因为被下面题目的内容有点搞混 所以想确定一下orz
2.既判力扩张
我读的这本参考书是罗列是许多情形
其中有一项是讨论法院仅就犯罪事实之一部为判决时,其判决效力是否会及于他部?
这边有分为(1)一部有罪判决确定者 (2)一部无罪判决确定者 ...等等
我想问的是这边所提到的法院仅就犯罪事实之一部为判决
除了漏判之外
还会在怎样的情况下发生
意思是未审酌上面1.题的潜在性事实吗?
不是的话又是指那种呢?
如果没有起诉不可分所谓的有罪有罪不可分
为何就算一部判无罪确定,仍然会受既判力之扩张呢
毕竟无牵连关系等同检查官可另行起诉(?
还是意思是说
既判力只管到法院
检察官想要起诉还是可以起诉 只是会被挡在302条免诉的那关呢?
希望能得到大家的解答 麻烦了Q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