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现在本人的案件已到第三庭下次就要言词辩论了,打的是确认雇佣关系存在
我有一个书面证据是关于7/9公司主管以line通知不考虑排我班自请离职在询问下才说白3
个月工作有考核期考核未通过。在我不愿自请离职各种争议下7/30被e-mail通知以劳动基
准法第11条第1项第5款办理。
因为有申请就业歧视申诉发现调查其实7/26考核才完成,考核是有瑕疵的。
以上皆为书面资料。
但我律师证人在问证上并没有就考核瑕疵问证到这个时间点奇异性。而是问证最后解雇手
段合法。
这样法官在判断证据是否会因为缺少了询问证人问证考核瑕疵的环节而少了影响法官心证
的可能性或说是影响整个案件走向呢?
谢谢各位大大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