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0-08-08 11:37:00收件人是B,B负有归还物品的义务,若上法院也是告你因为告B拿不到钱,返还收回卖出的物品也是一条路物品当初是"交在你手上",所以自然找你善意第三人是今天C公司将物品交给B,然后B卖给不知情的你这样才是所谓的 善意第三人而原PO所列的,并无法证明A跟B之间有无共谋或许法院可能判对A有利的结果(看A怎样说服法官)把委托资料,汇款纪录等相关承堂,证明自己也是善意第三人而A也提供跟B之间的联系纪录,以及所使用的联系方式这样子若法官采信,判A胜诉,那C就只能走A诈欺这一块但是呢...若走诈欺,A拿到的物品是证物,可能会被扣下总之,个人看法是这样,A无须返还物品,但可能有被C告官,当诈欺共犯一起告那日后的诉讼出庭日,值不值,自己决定或者是A付完费用,换成A去告B诈欺,让警察跟检察官抓B了解意思了吗???若你返还或支付费用,业者基本上就不会再去告B,告官也是要花时间的,东西回来损失减少到最低,也够了我若是业者,如物品拿不回或款项收不到,一定两个一起告诈欺,不可能只告B你跑去问付费律师,大概也是得到这样的分析吧这就是一般所说的三角诈骗而三角诈骗,基本上被害者都是把另外两角一起提告诈欺所以倒楣的过水者通常为了避免日后当被告讼累会先还一还,然后脚色改变成被害者,去告真正的诈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