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之前和前公司闹的不愉快
因为休假制度没有照劳基法,且今年要离职时没休的假也无法折现
找老板娘面谈当天中午还被赶走,当初进公司时(105年)签了一份新进人员契约
里面很多与现在的劳基法都抵触,而老板娘坚持既然我签了,就算我答应她的条款
即使106年劳基法改了也一样,我要跟她要我签的那份的影本当证据她不给(想也知道)
后来走调解她说要请假改期,改了她决定的日期第二次又要请假说要去医院
结果当天她人根本就在公司,只是在浪费我跟调解人的时间
后来我走劳动检查检举她,但她知道后就说要告我
比较有疑问的是她说我窃取公司资料,就是上面我说的那份员工契约
我知道她不会给,所以后来有跟同事拿到那份并且影印了一份当证据
但我的印像中,这种合约性质且我有签名的东西本来就该一式两份
且我影印是为了如果有需要,要提供给劳动局当证据用的
请问我这样有违法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