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
朋友A的公司本为独资的企业社
而后A的朋友B加入出资为合伙人
B但却以避税为由
因此没有签订任何合资的文件
后来A被告知要拆伙
而当初投资的钱已被B领回
目前双方已约好要将出资额转让!
一.
请问在契约补充以下内容理想吗?
1.确认受让方与转让方于(某时间点)依民法94条于口头意思表示,和153条之表示意思一致后,双方成为合伙人关系。
2.转让方应于转让过程前后,对于“○○○企业社”的硬件设备与其相关营业秘密为保密之义务,如受让方因转让方
之故而受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与法律上之相关究责。
3.转让方应于转让过程前后,对于“○○○企业社”之营业商誉不得诽谤,
与公然侮辱及妨碍其营业信用,如受让方因转让方之故而受损害,应负损害赔偿义务与法律上之相关究责。
或还有什么可以补充的
二.
另外想请教,A本为独资,后在B的投资成为合伙关系,却在商业登记上的类型登记为独资没有更正,除有违商业登记法30条“登记事项有虚伪情事者,其商业负责人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锾。”外,还有其他罚则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