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以下对于下面状况各行为人可能的罪刑之分析适当否?
行人甲在红灯的时候穿越道路 交警乙见状将甲拦下欲开罚单
甲苦求家贫难以负担 乙闻言心软放过而未开罚
摊贩丙从旁目击乙未对甲闯红灯开罚 乃要求乙对自己违规
于路边摆摊行为不予开单 否则将告发乙不法图利于甲
分析:
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8条第1项第1款
乙明知甲违法(指前条例之条项)却未依法执行职务 使甲得到
免除罚金的不法利益(罚缓300) 但是乙本身未得利益 所以
不该当刑131的公务员图利罪
丙违法于路边摆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2条第1项
第10款(罚缓1200-2400) 倘乙摄于丙之告发而纵放 丙将
得前述不法利益 从而丙该当刑346条第2项恐吓得利罪
其他:
如果丙之要求为乙所拒 丙迳行告发甲之违法行为有效吗?
丙需要什么证据?
乙虽未触犯刑法 但是有违反什么警察内规吗? 还是乙本就
有某种法规基础做"选择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