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mgur.com/a/AZmla
http://imgur.com/a/rilfw
http://imgur.com/a/QhDwm
今天公司收到新北地院的执行命令
关于主旨大意为:
禁止我方(第三人:世X)对债务人(群X公司)给付工程款。
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但我们公司近期内并未与群X公司有任何业务往来,更不用说给付工程款了。
关于“说明三”我就看不懂了
声明异议?
请问我们公司需要进行什么手续或动作吗?
世X是家里自己的公司,但家庭成员内没有人是念法律相关科系的
所以收到法院寄来的文,难免紧张
还要麻烦各位帮忙解惑了!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