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事实:
我父亲于两周前即105年9月底过世,享寿86岁,共有3男1女四名子女,母亲早逝,父亲于88年间与一大陆女子(现年76岁,下简称甲女)结婚,于90年间左右,除了大哥一家(大嫂及其子女)仍与父亲同住外,其余三名子女皆结婚搬出,至于与父亲甲女来台取得身分证后几乎都在外打工且住外面,鲜少与父亲同住,甚至到102年间某日,甲女电话联系大嫂,自称因为身体不好需要回大陆养病,从此未再出现,我有劝父亲趁早打离婚官司,但父亲有点迟疑,我只好退而求其此,请律师于103年9月间写代笔遗嘱,由我父亲在遗嘱中载明因甲女经年不返家同住,恶意遗弃,遗产存
款若干(父亲当时仅表示其财产剩下一点存款,没有确认详细数字)只分给四名子女。之后另请大嫂去报甲女失踪。105年7月间即父亲过世前两个多月,大哥来电称父亲有两笔定存到期,各100万元,经由行员介绍,购买储蓄险保单2张,均由我父亲担任要保人,大哥及二哥分别担任被保险人,保费各100万元则一次缴清。近日银行通知说要变更要保人,必须全体继承人(包括甲女)到场才能处理,设若父亲没有其他任何财产。想请教几个问题:
1. 保险业务员让高龄86岁之人担任要保人(所以才这么快发生变更的问题),保险业务员那边没有问题吗?(保约不到一年,依照契约,解约会有违约金的问题)
2. 在变更要保人之前,该保约算是遗产吗?
(是否算实质上赠与给我两位哥哥?民法1148-1第1项视为所得遗产?但该项不是针对债权人吗?)
3. 设若变更要保人后,该保约算是遗产吗?(保约上的要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不是父亲)
4. 相关遗产处理部分,是否有其他需要甲女到场或以甲女具名书面之程序?
5. 除了找出甲女偕同办理继承相关程序外,是否还有其他处理方式?
非常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