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合会是否为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所规定之机关

楼主: rayray1109 (rayray1109)   2016-05-14 14:20:43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机关办理采购,依本法之规定;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
又工程会工程企字第8807734号函:机关的界定,举凡组织归程.独立预算.编制员额.印信四项要件者,是为机关。
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
1.有国际合作发展基金会设置条例(下称本法)
2.本法第五条有资金来源
3.本法第8.10.11.12条亦有编制员额
4.国合会有自己之印信
但是依本法第二条之规定又写到国合会为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否可以成为政府采购法中之机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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