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想请教几个法律问题
台北市动物保护自治条例 v.s 动物保护法
1.这两个法有什么关系呢? 位阶分别为何? 若有冲突应以哪一个为准则?
2.因其中 台北市动物保护自治条例 第10 v.s 动物保护法 第20
好像有冲突 条列如下
第 十 条
宠物饲主携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使用炼绳、箱笼或
采取其他适当“防护措施”。
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护之宠物,“得”由动保处保护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指定之场所。
第一项宠物应采取之其他适当防护措施,由动保处公告之。
动物保护法 第20条
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七岁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击性之宠物出入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应”由成年人伴同,
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前项具攻击性之宠物及其所该采取之防护措施,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想请教, 如果在台北市,饲主未使用任何绳子、炼、笼等防护措施,
是否算是违反了自治条例第10,但又不牴触动物保护法,
此时有罚责问题吗? (即动保处有权把狗抓走吗)
先谢谢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