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特劳斯论德性教育与美国政制
原刊《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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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枫
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教授、古典文明研究中心主任
《古今自由主义》(1968)是施特劳斯生前出版的最具现实相干性的自选文集,其中最为
重要的是《自由教育与责任》一文。[1] 这部文集有一个很短的"前言",仅4页多一点儿
(按中译本计算),通篇几乎都在坦率地谈论美国的意识形态状况,实属罕见。施特劳斯
并没有回避他所倡导的古典政治哲学研究与美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不合,但他说,前现代的
"尤其古典的政治哲学是自由这个语词的原初含义"。在这样说之前,施特劳斯首先说的是
,"自由"(liberal)这个语词的"前现代"含义指的是"自由教育",它并非与"保守教育"
相对立,而是与"非自由的教育"(illiberal education)相对立(《古今》,页3)。施
特劳斯用"自由教育"来界定"自由",让我们多少会感到费解,甚至感到有些诧异:把"自
由"理解为"自由教育"是什么意思?
自由、美德、政制
施特劳斯接下来说,"做自由人(to be liberal)的原初含义是践行有胸襟的美德"(to
practice the virtue of liberality)。为什么要强调"原初含义"?因为,这种"自由"
本身是一种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