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是有前例可寻的
民国 79 年立法院为了提振(X)买票(O)公务人员士气
在第八十四会期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请行政院在本(七十九)年度再加发半个月公教人员年终工作奖金,以激励士气”
当时国民党是完全执政,行政院长李焕,司法院长林洋港,立法院长刘阔才都是元老
但行政院长李焕气炸了,认为立法院凭什么踩到我行政院头上来,就提出释宪
司法院长林洋港最后公布大法官释字第 264 号解释
“宪法第七十条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
立法院第八十四会期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系就预算案为增加支出之提议,与上述宪法
规定牴触,自不生效力。”
当时是立法院主动提案,所以不是预算案,但大法官仍裁定与宪法牴触。
林洋港在后面的说明有写
“预算再行追加,乃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为增加支出之提议,虽系以委员提案方式
作成,实质上仍与前述宪法规定牴触,自不生效力”
因此,无论是法律案,或是预算案,只要实质增加了预算支出,都是违反
宪法第 70 条,这是民国 79 年的国民党做成的决议。
现在的国民党在这一题要吵说没有违宪,是毫无胜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