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原来有人不知道认罪协商是有条件的吗?
第 455-2 条
除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者
外,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或声请简易判决处刑,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或简易判决处
刑前,检察官得于征询被害人之意见后,迳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辩护人之请求,经法
院同意,就下列事项于审判外进行协商,经当事人双方合意且被告认罪者,由检察官声请
法院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
只有轻罪才可以认罪协商,这是为了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让一些可以减刑或缓刑的案件
,直接透过认罪协商解决,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但如果是贪污这种重罪,你根本没有认罪
协商的空间好吗?最多只能依照贪污治罪条例的规定,看能不能自白缴回贿赂款项来获得
减刑,高虹安的助理就是这样获得减刑与缓刑的。
※ 引述《cigxm (不想当备胎 >_<)》之铭言:
: 听说可以争取减刑
: 检察官经常用这一招来威胁被告与之交易
: 但正义是可以被交易的吗?
: 司法正义真的是一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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