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蓝白:哪条法律规定要把总删除预算算出?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25-02-23 11:49:38
笑死!人家大法官释字第391号,基于权力分立原则及政治责任之建立,立法院在审查预
算的时候,只能就机关所提出的数额作删减,不得就项目变动,而预算法第 61
条也规定,各机关执行岁出分配预算,应按月或分期实施计画之完成进度与经费支用之
实际状况考核之,并由中央主计机关将重要事项考核报告送立法院备查,结果你今天立
法院审议完成的预算额居然没有实际的数额要行政机关自己调整,那意思是说你行政机关
怎么调整都可以?你立法院不用追究其数额正确性?那还要你立法院干什么?行政机关自己
做就好了!没见过这么没水准的立法委员了,预算案删到连自己都算不出一个正确的数字
来,还要叫行政院帮你背黑锅,人民每个月还要付薪水给你,真是有够无耻的!
第 61 条
各机关执行岁出分配预算,应按月或分期实施计画之完成进度与经费支用之实际状况逐级
考核之,并由中央主计机关将重要事项考核报告送立法院备查;其下月或下期之经费不得
提前支用,遇有賸余时,除依第六十九条办理外,得转入下月或下期继续支用。但以同年
度为限。
释字第391号
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有审议预算案之权,立法委员于审议中央政府总预算案时
,应受宪法第七十条“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之限制及
本院相关解释之拘束,虽得为合理之删减,惟基于预算案与法律案性质不同,尚不得比照
审议法律案之方式逐条逐句增删修改,而对各机关所编列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移动
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盖就被移动增加或追加原预算之项目言,要难谓非上开
宪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议之一种,复涉及施政计画内容之变动与调整,易导致政策成败无所
归属,责任政治难以建立,有违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应为宪法所
不许。
预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与法律案不同;法律案无论关系院或立法委员皆有提案权,预算案
则祇许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审议并无时程之限制,预算案则因关系政府
整体年度之收支,须在一定期间内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审议皆有其时限,此其二;除
此之外,预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项本质上之区别,即法律系对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机关与
一般人民)之权利义务关系所作之抽象规定,并可无限制的反复产生其规范效力,预算案
系以具体数字记载政府机关维持其正常运作及执行各项施政计画所须之经费,每一年度实
施一次即失其效力,两者规定之内容、拘束之对象及持续性完全不同,故预算案实质上为
行政行为之一种,但基于民主宪政之原理,预算案又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而具有法律
之形式,故有称之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别于通常意义之法律。而现
时立法院审议预算案常有在某机关之科目下,删减总额若干元,细节由该机关自行调整之
决议,亦足以证明预算案之审议与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异,在法律案则绝不允许法案通过
,文字或条次由主管机关自行调整之情事。是立法机关审议预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
度施政计画之性质,其审议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条逐句之增删修改,而对各机关所
编列预算之数额,在款项目节间移动增减并追加或削减原预算之项目,实质上变动施政计
画之内容,造成政策成败无所归属,政治责任难予厘清之结果,有违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立
之宪政原理。
※ 引述《nsman (恩欸斯曼)》之铭言:
: 刚刚看到推文
: 应该是蓝白吧
: “请问审查通过的预算案,哪一条法律规定要把总删除预算算出来?青鸟里面的法学专家都闭嘴了”
: 我虽然不是专家但是
: 做总删除预算的事情
: 这种国家大事
: 真的不用把总删除预算算出来吗?
: 为什么这位蓝白朋友如此大胆地说出这段话??
: 我们台湾不是法治国家吗
: 做这种事不用讲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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