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DPP议员周雅玲诈助理费1388万 只判8月

楼主: Berotec (备劳喘)   2024-07-28 23:10:18
※ 引述《CenaC (王葛格加油!!)》之铭言:
: : 一、检察官起诉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1项2款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与高虹安相同),但法院认为周雅玲藉人头助理取得助理薪资,并将此费用全数用于与议员职务实质关联之事项,且支出费用1388万大于诈领之补助款1362余万,因此法院认定主观上没有不法所有意图,所有贪污治罪条例的要件并不该当。但仍然构成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 二、周雅玲从头到尾均认罪,因此法院判八个月并给予缓刑。
: : 差别在哪?
: : 1.高虹安将助理加班费用在私人用途(双眼皮贴等)
: : 2.高虹安没有认罪
: : 3.周雅玲不构成贪污
: : 看一下判决书没有很难啦,上面那个判决字数也不多~
: 四、讯据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均坚决否认有何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之犯行
节录部分判决书内容
主 文
周雅玲共同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处有期徒刑捌月。缓刑参年,并应于缓刑期内,向公
库支付新台币陆拾万元。
周雯瑛共同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处有期徒刑陆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
壹日。缓刑参年,并应于缓刑期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肆拾万元。
三、论罪之法律适用及量刑之审酌情形:
爰审酌被告周雅玲曾连任台北县议会第15、16届议员、新北市议会第1、2、3届议员,理
当以其资深议员经历及选民之托付善尽民意代表之责,被告周雯瑛为被告周雅玲之胞妹及
公费助理,为配合周雅玲申报人头助理,2人均明知未实际聘用附表一编号1至6所示之人
担任助理,竟共同向新北市议会不实申报该6人为公费助理之犯行,紊乱新北市议会拨付
议员助理费补助款之正确性,所为应予非难,考量被告周雅玲犯后于本院坦承犯行,被告
周雯瑛犯后于侦查及本院坦承犯行之态度,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参与
情节轻重(被告周雯瑛显系依被告周雅玲之指示为之,参与程度较轻),暨被告周雅玲于
本院自陈大专毕业,现为议员,经济状况小康;被告周雯瑛于本院陈明大学毕业,现担任
周雅玲议员公费助理,经济状况小康(本院卷二第276页)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
第1、2项所示之刑,并就被告周雯瑛量处之刑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附条件缓刑 内容不贴了
贰、不另为无罪谕知部分:
一、公诉意旨 因为所以,因认被告2人此部分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
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谕
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
实之认定应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以推测或拟制之方
法,作为裁判基础(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号判例意旨参照)
三跟四在讲检察官跟被告的主张
五、经查:
讲法官援引法条跟见解
六、综上所述,本件依检察官所提各项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周雅玲、周雯瑛确有利用
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之犯行,此部分犹未到达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揆诸首揭法律规定与
说明,自应为无罪之谕知。然因公诉意旨认被告2人此部分与本案前揭论罪科刑部分,有
想像竞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关系,自无庸另为无罪之谕知。
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均坦承犯行
跟检察官起诉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嫌部分 均否认犯行
最后法官见解:本件依检察官所提各项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周雅玲、周雯瑛确有利用
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之犯行,此部分犹未到达确信其为真实之程度
以上可以共存 不相违背
你再看不懂,我也没办法 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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