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高虹安案件 起诉资料整理

楼主: hank811020 (小哲)   2023-08-14 10:53:12
高虹安 贪污治罪条例 起诉 背信罪不起诉处分
李忠庭 贪污治罪条例 不起诉处分
陈奂宇 贪污治罪条例 起诉
王郁文 贪污治罪条例 起诉
黄惠玟 贪污治罪条例 起诉
陈昱恺 贪污治罪条例 起诉
摘录北检新闻稿
网址: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3089/293092/
侦查结果
一、 诈领助理酬金、加班费案
(一) 被告高○安、陈○宇、黄○玟、陈○恺、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诉
被告高○安、陈○宇、黄○玟、陈○恺、王○文所为,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
2款公务员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罪、刑法第214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罪嫌。
(二) 被告李○庭不起诉处分。
二、 资策会提告高○安涉嫌背信案
被告高○安不起诉处分。
量刑意见
(一)建请法院审酌被告高○安拥有傲人之学经历,曾担任鸿○公司中阶主管,每月领有
立法委员月薪19万余元及问政费用7万余元、银行存款达1,200万余元,永○基金会并支应
每月10万元予历○久公司协助被告高○安从事立委职务,财力丰厚,竟分毫不用上开问政
相关业务经费,反压榨惮于其权势之下属助理配合共同虚报、浮报酬金、加班费,向立法
院诈取该院编列之“人事费”,流用于委员办公室及个人私用等支出,足认被告高○安公
私不分,贪图小利,为支应其他开销操控助理薪资而诈得公费助理费用,且犯后态度不佳
,卸责予助理,请妥予量刑,并宣告褫夺公权,以示警惕。
(二)被告黄○玟、陈○宇、陈○恺于侦查中自白犯行,态度良好,无获得犯罪所得,均
请依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刑法第31条第1项但书规定减轻其刑。另被告黄○玟
系依照被告高○安指示做事,供出一切犯罪情况并提供事证,被告陈○宇及陈○恺身为劳
工,配合雇主之行为及决定,请再依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并请宣告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给予缓刑宣告,以励自新。
没收
本案被告诈领之犯罪所得 46 万 30 元,请依刑法第 38 条之 1 第 1 项前段,宣告没收
,如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请依同条第 3 项规定追征其价额。
被告李○庭不起诉处分理由摘要
被告李○庭虽于 109 年 2 月至 110 年 3 月间,每月领有2 万余元至 5 万余元不等之
助理酬金,但因其确有实际从事助理工作,且工作内容核属助理范畴,即难以其另有其他
兼职,而认有诈领公费助理费用之犯行,应认其罪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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