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cjol 信箱]
作者: TheRock (就是这样)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问卦] 媚日媚到脑残的都是哪种人?
时间: Fri Apr 29 15:06:38 2016
※ 引述《hittler (西斯特)》之铭言:
: 日本政府从未向亚洲邻国道歉
: 慰安妇事件也一直拖到老阿嬷过世
应刘夏如女士要求,代 PO 其文章做为回复:
慰安妇问题与台日关系正常化(二) ──日华的战后处理与台湾慰安妇问题
日韩慰安妇问题绕了好一大圈,终究还是得回到1965年体制来谈。
那台湾呢?1952年《日华和约》还是1972年“日华断交”?
法律界线的划分其实也牵涉到东亚和解问题中,“台湾”该如何发声的
重新再定位。
事实上,中华民国政府从未出面帮台湾的战争受害者对日谈判要求赔偿。
光这一点,就与1965年日韩基本条约天差地远!
1952年,日本与国民党政府签订《日华和约》(中日和约),结束战争
对立状态,和约议定书载明中华民国自动放弃对日本求偿。
但战前台湾并未与日本交战,故于第三条言明,日本国与国民在“台湾
及澎湖群岛”的财产和请求权(债权),日后必须以“政府对政府”的
形式另行协商(“特别取扌及”)。此乃公产私产处理问题,与战争赔
偿无涉。
1972年断交前,日本政府曾依据此第三条,接连于1960、1962、1965年
三度致函国民党政府要求协商,皆未获回应。
接收的日产处理不清,导致日后台籍日本兵索赔运动困难重重。
日本政府以国籍为由不肯比照适用日本本国人的战争受害者补偿,民间
求偿团体希望政府能出面交涉,多次陈情,1994年行政院长连战回函表
示:“因为我政府对日债务(接受的日产),多于债权,为了避免日方
提出同时解决中日间债权债务的要求,不宜由政府出面对日索赔。”
任由台籍老兵自生自灭。
1972年日中建交,《日华和约》失效,无法再以政府对政府的形式交涉,
国民党堂而皇之装死不认帐。
尔后日本面对民间有关台籍日本兵问题的兴讼压力,通过国会特别立法,
以人道考量发给每人200万圆“吊慰金”,针对积欠台籍兵的军饷、军邮
储金、寿险金、年金等五项“确定债务”,也因前此日产党产问题没有
解决,1994年底“片面”决定倍率,台湾人拿到的补偿倍率奇低无比
(120倍对7000倍),几乎是羞辱的金额,很多家属宁可放弃领取做为
无声的控诉。
慰安妇求偿问题与台籍老兵不尽相同,补偿背后的政治角力成为社会焦
点。如前所述,90年代慰安妇问题浮出台面的背景是韩国的“社会与国
家”的对立,在这里就是台湾与中华民国(国民党党国体制)的对立。
但台湾慰安妇的求偿运动并未经过此公民社会的觉醒过程,反而被收编
进党国体制的中国民族主义抗日史观框架。
妇援会误导台湾社会对于AWF的认知,
例如诉讼权利,宣称领取补助者必须放弃上诉;
控诉日本死不道歉,却对首相联名的道歉信只字未提。
发动拒领,阻碍阿嬷们领取赎罪金、甚至将领取补助者消音。
这些作法背后,正是此意识形态作祟。
为了对抗AWF而发动义卖募捐,却要求阿嬷们必须在每月15000
元政府补助与AWF之间“二者择一”,对高龄70几岁的阿嬷们
形成莫大压力。
根据AWF统计,在现任司法院长赖浩敏“以受害者意愿为最高考量”并
透过万国法律事务所的协助下,台湾共13名阿嬷领取赎罪金,每人领
有500万圆与后续的医疗服务。
相对于韩国单一的反日民族主义,台湾内部则有台湾/中国两种民族
主义的拉扯,问题更形复杂。
妇援会与韩国“挺对协”一样,坚持日本政府必须法律赔偿,不接受道
义补偿,到底是为了谁的正义呢?
是女性人权考量还是民族主义至上?
全有或全无的零和作法,功过自然也必须接受历史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