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我梦到住户痛骂柯P的真相?

楼主: solsol (乱风)   2015-03-10 10:09:24
※ 引述《oaz ()》之铭言:
: 原 po 是‘看不惯既得利益者,明明是房仲还装无辜啊!’
: 这很好
: 那如果是慈济的内湖保护区开发案中
: 有人说:内湖保护区守护联盟的领袖(任职于21世纪房地产)鼓吹大家买当地好山好水
: 请问,对此事你也持一样的态度吗?
: 另外,关于法律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你的理解错了
: (不过你不在意的话我也没关系,反正有牵扯到法律的不是我)
: 房仲者发名片,不代表你有权可以公布个资啊
: 你在医院留资料,然后医生在电视上看到你,就可以把你的联络方式公诸于众?
: 或者,另外举个例子:
: 有个房仲平常就在发名片,然后新闻报了好人好事,房仲上新闻了。
: 这时当地居民把房仲的名片秀给你看,你照下来公布在网络上
: 在这个例子中,你真的觉得你是合理的?
: 这个例子跟联开案的差别在于:
: 这个例子中,房仲是好人。联开案中,你觉得房仲是坏人。
: 但法律看的不是这点,法律看的是“你将房仲的资讯公诸于众”
首先,先强调我不专业
只是特地去查了法条,给大家参考看看
挑了几条给大家看看
第 三 章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
第 19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
,应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六、与公共利益有关。
七、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用,
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处理或利用时,
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资料
第 20 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
应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
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
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非公务机关于首次行销时,
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付所需费用。
作者: hank81177 (AboilNoise)   2015-03-10 10:17:00
名片算不算自行公开资料有点疑问,因为名片我不见得想给每一个人
作者: cyp001 (医生叔叔)   2015-03-10 10:23:00
房仲名片上的电话算公开的 他们就是要人家可以找到如果今天公开的是房仲的私人电话(名片上没有) 那有问题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03-10 10:25:00
重点是这边再用上法院来吓人~真的是有点好笑现在都上新闻了!你要上法院去啊~大家乐于这新闻愈吵越热
作者: dvd955363   2015-03-10 10:28:00
我刚也po了一篇一样的 条文看慢了点XD没关系 重点是条文 一篇集中讨论就好他名片上的 电话 Email在网络上都查的到 完全符合所谓"自行公开"的部分 不过陈小姐也有要求把资料拿掉的权利
作者: jordan621 (bonbon)   2015-03-10 11:01:00
一F护航得有点难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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