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发泄] 国民党这不就跟耍赖的小朋友一样吗?

楼主: Iser1ohn (虎!虎!虎!)   2014-09-27 06:45:18
……我只想请法官解释几件事情:
一、当年邱彰被开除党籍,照样声请假处分,然后那时候台北地院是怎么说的?
“政党内部运作,法院不宜干预”,嗯,怎么现在就干预得很高兴了
你要跟我说这没有一毛“因人设事”,我会感到深深的怀疑
对了,中选会电子公文送达立法院当下,王金平就应该失去不分区立委的身份了
如果整天在喊啥“程序正义”的法官,劳驾注意一下这点
什么“因为程序正义搞假处分”的
真要讲程序正义,以不分区立委资格已经丧失驳回假处分,这才叫程序正义ok?
照这样讲起来王金平完全是自从委员长复行视事以来,中华民国最大的黑官
这个“程序正义”就不用追究了,然后在那里检讨国民党考纪会组成,这是怎样?
二、什么“处分规程”并非人团法12条所指之章程,那国民党党章38条是死了吗?
国民党党章不是人团法讲的章程,人团法讲了才算,是说国民党党章无效是吧?
那还政党自治个屁,直接把政党划归司法部管辖就好了不是?
三、国民党用考纪会开除党籍行之有年,结果法官讲出“难认系多年惯行之事实”这种话
劳驾法官回答一下,当年苏南成是怎么丢了党籍的?中常委开会开除的吗?
这个判决是要跟大家说,国民党开除黄景泰、郑永金、张荣通党籍也无效就对了?
上到立委层级的党员被开除也是新闻大幅度报导,什么叫“非党员无从知悉”?
国民党党章上网就google的到,又是哪里“非党员无从知悉”了?
当然你要扯皮一大堆国民党汪汪喵喵我没意见,法条总是法官说了算
但是写出这种等级的判决理由来,要告诉别人我法院判决很ok毫无瑕疵,我会打个问号。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9-27 06:50:00
+1
作者: jarry1007 (我前戏要做足90分钟)   2014-09-27 07:01:00
还是个无法用选票罢免的民意代表 那里民主了?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4-09-27 07:36:00
就是这样不一样的事情就是不一样。政党法草案里面的条文所谓民主原则也不可能管到政党内部风纪运作,再说民主原则谁定义,法官帮政党定义?笑话。一般讲组织的民主原则、民主正当性,是讲说rule byruled 这种意思,也就是说管理规章管理行为必须是下面被管的人同意、授权过的,这样较民主原则所以才有考纪会不行,党员大会行那些狗毛意见出现但反过来讲,国民党党章、考纪会组成办法在那里那么久了,王金平不爽、不支持、不授权这种管理规章跟行为的方式是用当了这个政党n九的立委甚至不分区来表示的吗‘n久’,更正这也不是信合社,政党是纯理念的组织,理念不合大可滚蛋,打什么官司,法官还真管,哈不过反正我们法院干的有趣事情也不只这一桩了前一阵子大埔案,区段征收被判违法一堆人high翻,但在都市计画的官司上官方一路都是胜诉的乍看之下这样分开的判决结果好像没问题,但显然有人忘记了大埔案原本就是一个要用区段征收去落实的都市计画,而且显然系争状况也不存在协议架构跟改市地重划的可能,所以法律上或者大条道理两桩是不同诉讼标的但输出到实务上用我的话讲就是纯属狗屁~~~
作者: guest001 (guest001)   2014-09-27 07:53:00
说真的,不用搬法条,太阳花事件时用逻辑就可以说明法律系教授挺的事情有多么荒谬我从那个时候就对台湾的法律跟司法极度失望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4-09-27 08:02:00
若干法律学者,因为王金平案还要挑战大法官331号解释这时‘挑战现存程序’的动作倒是非常积极主动了但打到官司上,我们的法官对现存的人团法还真是喜爱连觉得不对,往大法官那边送都不想,呵于是政党跟信合社在我国法院内就被归为同一类了,GJ
作者: MajolicaYu ( 如梦亦如电 )   2014-09-27 08:11:00
推虎三大和洛克辛大...唉.还真的"撕发不公"(摊手)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4-09-27 08:35:00
有时候会自暴自弃觉得干脆都投给绿营看台湾会怎样被玩烂但是想想他们最后一定还是怪在国民党头上 那还是算了吧民进党从来没有为自己做的错事负责过只因为一句话:现在谁执政 谁执政谁负责他妈的这到底是哪来的屁话 根本没有道理难道执政者要活该出来帮你坦伤 真得很让人心寒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9-27 08:39:00
就一句话啊:王金皮才是真正可以决定台湾未来的人当然要保护他啊
作者: Hartmann (银之朔风)   2014-09-27 09:07:00
大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