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呢,服贸已经送进立法院了
先立法再审查的话
这个法要怎么立呢?
"已签署之协议非循本法程序审查均需重新谈判"
还是要针对服贸"除了服贸之外,已签署之协议非循本法程序审查均不需重新谈判"
是这样吗?
那我们跟大陆签了一大堆协议包含三通、投保、ECFA、治安、观光等等
全部都要重新谈判
是要这样吗?
到底这个法的定位是要定位成专属于服贸的法
还是要定位成以后所有协议都照这个法?
两个都不太对呢
所以到底要怎么先立法再审查?
立了一个新的法然后服贸从中间插入审查程序这样?
其实我真的不太懂主张服贸要先立法再审查的到底是想怎么立法才能审服贸
能请了解的人说明一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