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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沃草特稿
〔清大哲学所・伟恩与咖啡哲学部落客・国会无双编辑室・伟恩〕
在这段时间里,我一直在沃草参与关于服贸争议的讨论与扩散。看了许多文献和辩论,也
深入观察此次的学运。这篇文章可以看成我个人观察与研究的总结,我也尽量说明其中的
术语和避免使用生涩的字眼。
这篇文章目的在于总结“黑箱服贸”争议的始末及核心的“民主宪政问题”,并补充沃草
懒人包〈台湾民主危机——黑箱服贸30秒强行闯关始末〉中并未详细说明的部分。
各位也可以看到,4月2日,行政院也公布了他们希望订定的“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希望
公民阅读过本文后,可以凭借自己的判断力,去检视这份条例是否令人满意、是否合乎民
主宪政的理念。
本文要旨在于回答:
为什么在当前法规下,服贸是无法被国会监督的?
为什么服贸是需要国会监督的?在没有国会监督下的服贸,究竟有哪些问题?
民间的“先立法,再审查服贸”诉求核心是什么?为什么我们应该关心国会?
文章稍长,但我恳切地希望能够有几位读者愿意有耐心地读完,并给予指教与回馈。
法规现实:服贸无法被国会监督
1. 两岸协议的法规缺口
国民党立委张庆忠曾在公听会中放话“服贸协议是一个行政命令,因此要是三个月没有处
理完,便不需要通过立法院审查”。3月17日这一天,张庆忠委员也用他的行为实践了这
一点,以主席的身份在30秒内决定了服贸的未来。
“服贸”究竟是否必须通过国会审查才能生效?
张庆忠引用的法规是《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1条:“各委员会审查行政命令,应于院会
交付审查后三个月内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视为已经审查。”
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也明定,未涉及法律修正的两岸协议是只需要送立法院备
查、而不需要国会认可:“协议之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
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
以机密方式处理。”
“备查”就像是你今天做什么只需要先行报备,只要时间到了,就没有人可以阻挡你;而
“要让国会审查通过才得以生效”意味着如果没有国会认可,这件事情就不会发生。
张庆忠委员的荒谬做法,在这凸显了一个更大的问题。所有所谓“两岸协议”正处在一种
微妙的尴尬状况。
2. “两岸”协议的尴尬状况
有一件大家可能会惊讶的事实是:“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不只是口号,而是事关重大政
策方向的行政理念,是对国家安全、外交、立法、社会有实质影响的指标性原则。
在法律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给定的“一个中国”政策原则底下,大法官也不得不进
行回避,在释字第329号(1993年)中,解释了“国际条约”必须通过国会审议,但依然
对“两岸协约”不予解释(由于固有疆域问题与宪法无关,可见释字328号)。
因此明定“两岸协议只能送立院备查”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才不致违宪。
但为了因应中国对台湾一直以来的意图以及潜在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制化“两岸协议的签
订”以让国会进行监督、让行政权签订协议得到国会的充分授权,并不是头一遭。
在1997年、1999年,时任行政院长的萧万长都曾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
条例草案”,但如昙花一现。
甚至到了2008年,国会于朝野协商中又再要求陆委会应尽速研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
定协议处理条例草案”。对国会的决议,陆委会则表示“没这必要”,并依照两个理由忽
视了国会的要求:一、两岸条例已经是特别法,不要“再立特别法审核它”;二、现行两
岸条例的规定已符合释字第329号,没有违宪。
这个“没这必要”,其实意味着“两岸协议只要按照以往的做法就好”的意义。
台大教授国际法专家俞宽赐在〈我国“条约缔结法”之拟议〉(2011)一文中,严肃地讨
论过这样的状况。他认为两岸未来谈判及协议的规范问题,正是加速立法院在“缔约监督
权”与行政院发生争议的关键之一,也是立法委员声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宪的动机之一
。
但不管是“大法官会议解释”,还是各种“关于缔结条约的法律草案”,对两岸协议都缺
乏规定,俞教授进一步认为:“由于两岸协议难免涉及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的利益,
如果全然忽视立法院的监督,恐非正途。”
3. 作为 ECFA 后续的服务贸易协议
我们必须注意到,服贸是ECFA(“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的后续协议之一,暱称“服
务贸易晚收清单”。也就是说,在签订ECFA的时候,基本上已经谈好要签服贸了,只是还
没决定服贸会长成什么样子。
在马英九总统的解释下,2010年的ECFA,是作为“准条约”办理的,并通过了国会的审议
。服贸协议则是以ECFA第四条“服务贸易”为原则来办理。
在ECFA“通过国会审议”的表面,于99年50期的公报中,却也记录了ECFA依据行政院版本
、一字未改“照案通过”的过程。
各位在此对国会,会同时有更多了解,也能理解为什么“逐条表决”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
:
在8月18日的院会中,总共进行了19案的表决,民进党立委柯建铭、管碧玲、潘孟安共提
了18个临时动议——质疑的问题包含贫富差距扩大(2条)、空白授权(2、6条)、谈判
失利风险(7、8条)、用语修正(12条)、破坏民主宪政(1、11条)、国家安全(4、5
、9条)、干扰国会审议权(13、14条)、未考虑民间意见(15条)等问题——想要修改
ECFA的内容。
但民进党的全部案子,由相当于 66:29 的比例,被一律否决。19案中,通过的案子一律
是由国民党立委林鸿池提出的:“因本案具准条约及自由贸易协定性质,建请依议事惯例
,全案一次表决方式处理,不得逐条修正,以符法制”。
4. ECFA 造成了今日的服贸谈判困境
在2010年,我们究竟签下了怎么样的一个协议?
我们在这里来看其中三条,这样便能对今天的状况更能有所理解:
第四条“服务贸易”: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
速完成。
第十一条“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
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资讯;
(五)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第十三条“附件及后续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
协议的一部分。
这代表什么呢?
一、服贸是ECFA的目标之一。
二、服贸完成以后,会成为是ECFA的一部份。
三、ECFA的磋商、监督、解释等事宜(由于标注了“包括但不限于”,这相当于交付
给行政机关“空白授权条款”),完全交给“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这个单位负责。
这也就是说,在 ECFA 以后,行政权便有权、也有义务进行如条约所示的一切扩充,甚至
,由于 ECFA 条文被国会授权、加上两岸协议被视为行政命令的法规现实,行政权便不再
需要经由国会监督了。
可以说是,今日的因早种在2010年,距今已然四年。
两权分立:服贸为什么必须被国会监督?
看清现实以后,在大家懊悔太晚开始关心政治的同时,我们来聊聊政治哲学。
我们国家的政体,属于“宪政共和国”,也就是:“符合宪法所建立与运行的行政、立法
分立的国家。”
这句话其实有点难,让我好好说明一下。
5. 什么是权利?什么是法律?
要谈行政、立法分立,我必须先谈谈“权利”。
要了解什么是权利,我们必须透过“自由”的概念,我们说:权利即“做某事而不会被干
涉的自由,与其自由本身”。
简单来说,当我说“我有累的时候坐下来的权利”,就代表“我累的时候要坐下来,没有
人可以阻挠我”,也代表,没有人可以无故将“我有累的时候坐下来”的自由给夺走。
我们会发现,权利的内容是很复杂的,因为我们几乎可以声称自己有任何权利,甚至我们
声称的权利可能是彼此冲突的,包括我们可能主张自己有伤害他人或是做出对大家都不好
的事的自由。
为了让社会变得公平、更好,我们于是建立了政府。让政府告诉我们:你的某些权利必须
被放在公益之后,包括你如果要保有自己的权利,你必须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在这个时候,权利成了“法律”——这就是法权利的起源。
6. 行政、立法分立的原则
这样的问题在哪里呢?那就是政府往往也是少数人组成的,他们开始会叫人们去做一些他
们其实不想做的事,有些说是义务、有些则说是“为大家好”。有些时候政府是对的,有
些时候政府实在太过分了。
于是人们发现,当我们给予政府公权力时,政府却成了唯一不受权利管辖的人。
为了合理限制行政权、并落实人权的理念,欧洲的启蒙哲学家(一些政治契约论者)发明
了“共和国”的概念。
共和国最朴素的版本,就是落实“行政、立法分立”原则的国家,透过这样的设计,合理
地限制行政权。
其主要构想在于“互相制衡”:既然行政权可以干涉人民的权利,那么我们就让人民自己
去订出自己的哪些权利是可以被如何一视同仁地侵犯,包括可以因为怎样的目的而被侵犯
。
因此才有立法院(国会)与立法委员的存在,他们是“民意代表”,为人民立法、直接对
人民负责。而“行政权”就可以在法治的范围以内、在国会授权的目的以内,尽可能地施
展手脚——这是所谓民主共和国的朴素意涵。
也是因为要判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必须有一个裁决者,能让人民与国家的权利发生冲突时
加以公正裁定,因此才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司法权”。
7. 有没有通过国会的差别,在于层级上的不同
因此,在这里有一个明显的原则是:没有经过国会审查、而只是下达行政命令的东西,和
有经过国会审查的东西,效力是不同的,考量的事情也是不同的。
再说一遍,掌握行政权的,是服务于公民的人,行政院要做什么、要怎么做,都必须有法
可循、都必须由国会认可,包括政策、下命令、颁布法令、签署国际协议等。并且,行政
权必须充分告知做这件事情可能造成的后果,让公民加以决定自己想要怎样的未来。
简单来说,国会就像是国家通过的认证,理想上的意义在于确认:“民意”是否有被充分
考虑?
“需不需要通过国会”的意义就在于肯定或否定:民意是否有必要被充分考虑?
一个原则是:当政策及法令涉及庞大人民权益的再分配与社会冲击,甚至涉及国家整体走
向,必须透过国会进行监督,以保障这些是合乎民意的。
服贸是不是这样的东西?是的。
8.为什么服贸必须通过国会?
当我说“服贸必须通过国会”,我的意思是“它是一个影响重大,而必须考量权益再分配
、社会冲击和国家未来方向的协议”,有几个理由:
第一个是香港给我们的教训,香港经验让我们知道,对与中国自由贸易必须抱持某种程度
的警惕;再不愿意面对两岸政治,也都必须起码承认:政治与经济不是能完全分开来的事
。
第二个则是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即使我们承认自由贸易可能对台湾经济带来好处,
我们也必须承认两种风险:一是造成产业垄断以及财富分配不均的经济社会风险,二是当
中国成了最大的、集中的利益团体时,会对民主环境带来的极大政治风险(请参考〈自由
贸易还不可怕,可怕的是金权政治〉)。
这样思维并非是在默认“中国一定会干涉台湾政治”,而是说了“中国有诱因干涉台湾政
治”而且“服贸开启了新的、直接的干涉的可能性”,对此,在订定条约时并应该加以排
除。
俞宽赐教授也说,“为遵循宪法分权原理,两岸协议尤应准用关于条约之规范。”,因我
宪法明确订立了行政与立法分立的原则,立法院既享有制定法律及“议定有关国家其他重
要事项”的权力,那么“凡是涉及此等权力之两岸协议,当须送立法院议决,庶几行政机
关乃不致以缔结两岸协议之手段,潜越立法院的权限。”
一直以来,便是因为自由贸易存在着社会冲击和政治争议等问题,各国都是对涉及自由贸
易的国际协议严阵以待。对台湾来说也不例外。
一些同情行政者的政治评论家,似乎认为服贸协议之所以在谈判阶段,不能于立法院讨论
,是因为“谈判前的保密原则”,如果在谈判前就将底牌揭露,将使谈判陷于劣势。但根
据“立法院议事规则”第八章,明定立法院中是可以召开“秘密会议”的,一个有考虑民
意的主导者,除了“不信任国会”的理由外,似乎无法依此反对立法院的监督。
但在ECFA签订以后,服贸的困境变成了:似乎行政单位的蛮干是由国会所授权的,使得服
贸合理但荒谬地不需要由国会进行监督。
也是因为这样,当服贸不需要透过国会监督以后,问题便浮现了出来:风险评估草率、分
配正义缺乏程序正义基础、磋商过程不公开、民间意见无法被考量。
要明白问题所在,我们可以看看政府提供给我们的“服贸影响评估”。
草率的风险考量和利益分配
9. 千疮百孔的服贸影响评估报告
各位可以好好读一下〈两岸洽签服务贸易协议对我总体经济及产业之影响评估〉先撇开对
“0.025~0.034%”的经济成长率、“0.15~0.16%”的总就业成长幅度是否满意、这份评估
是否足够专业完整正确的问题不谈,更明显的问题将在“未评估的部份”。
纯粹总体经济的观点,在刚才的讨论中,我们知道其实存在着盲点:
缺乏结构影响评估:没有考虑到经济体系在财富累积、结构改变和政治力量介入的时
候,会如何对社会、治安、经济结构本身与政治体系造成影响。包括“中国因素”完全被
忽略。
权益分配没有受到监督:没有揭露究竟在这样的协定签署底下,哪些产业被当成筹码
、哪些产业被当成优势、哪些产业被冲击得比哪些产业更大。因此也无法知道哪些产业需
要被补偿(而非补助),哪些产业处境变得更加危急。
这次在签订重大的协议时,许多专家学者也不断要求:必须提出社会评估和国安评估,先
将这些影响全部摆在台面上,要嘛请业界充分了解、要嘛请学界充分讨论、要嘛问人民要
不要买单。
除了这份“总经与产业影响评估”外,政府也已经没有其他影响评估了。如果你到服贸协
议的政府官方网站,你只会看到这份评估,以及政府毫无根据与早已没信用的一堆担保文
宣。
前几天,还看到一份名为“【五分钟看懂 】为什么要支持服贸?”的懒人包,可笑地引
用了官方网站上的一份文件,信誓旦旦地说:“当时政府跟很多产业、公会理事长协商,
才去谈判。 都有录音、纪录哪些人有被联系,以下仅附上部分资料,光这份就有20位业
者观点: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业者观点(2013年8月20日)。”可笑的地方在于这份资
料不但是2013年8月20日才释出的文件,更非所谓“资料”,而只是一份“广告文宣”(
此文件第一页的右下角,上面就印着“广告文宣”四字)。
不管是“社会评估报告”还是“国安评估报告”,政府始终没有提出来给我们看。民间提
出的各种质疑就包括:
前国策顾问郝明义,〈我们剩不到二十四小时了〉:提出服贸将对国内出版业造成的
影响,并且说明服贸在业界讨论是不够充份的。
交大资工林盈达教授,〈服贸协议开放第二类电信之国安问题〉:可预期的通讯监听
,甚至造成国安问题,第二类电信或许不会危害到业者,却可能侵犯到用户权利。
中研院法律所邱文聪副研究员,〈服务贸易协议下的资讯威胁〉:就中国的法规对人
的人权与资讯缺乏保护,提出在官方经济评估之外的问题。
赖中强律师,〈“两岸金融一体化”的五大危机〉:提出“中国参股台湾银行”以后
可能造成的五个危机。
“推动网络中立性立法”发起人杨孝先先生〈如何防护民主自由: 言论自由、网络安
全隐私与中立性〉:提出服贸协议将导致台湾资讯中立性将与“网络中立性”理念背道而
驰。
中央大学经济系邱俊荣教授,〈服贸协定的资源错置与经济危害〉:就经济学中的“
所得重分配效果”与“要素价格均等化效果”理论,提出自由经济的界限与和中国建立自
由贸易关系的隐忧。
台大社工系林万亿教授,〈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对台湾社会的影响〉:服贸协议有必要
进行社会影响评估,至少必须包含涵盖人口、生活改善(每个个人或团体所得好处)、永
续性(好处可以维持多久)、成本(负面影响需要多少成本去协调)、可复制性(是否可
以影响到非直接关系者)、未预期后果、催化效果(可能衍生什么结果)七项。
马里兰大学一位经济系博士生,以〈自由贸易还不可怕,可怕的是金权政治〉一文指
出:自由贸易或许能够解决台湾的经济现实困境,但很可能会侵蚀台湾的民主制度。
学界与民间的批评,一直在说的是:政府的态度实在太过草率与天真了。但是政府却不断
用更天真的语气在重复著“利大于弊”——一次、两次还挺俏皮可笑,久了就让人感到十
分不耐烦。
10. 公听会流于形式
马英九总统说“服贸审查是史上最严”,因为:服贸协议签订前,曾与 46 种服务业进行
过 110 场次共 264 人沟通(经计算每个产业约 5 至 6 人),签署后更办了 144 场说
明会及 20 场公听会,是史上最严格的审查,“审查的严格到这个地步,还有什么黑箱可
言呢”?
当前行政权的盲目就反应在两点:一、即使已经这么多学者提出警告,政府依然未正视服
贸将造成的对社会和国安的冲击;二、即使已经这么多民间声音表示疑虑,政府从未对服
贸中的权利分配问题做出说明和解释。
政府的回应只有一句话:“服贸一定要签,效益极大化,冲击极小化。”不将民间考量与
专家声音当一回事,一心只想要营造“有利服贸审查的社会情势”。
便是政府的这个态度,使得公听会完全失去意义:“一个字都不能更动,一定要过。”这
个“一定要过”包含两点“不可能”:一、服贸不可能重新谈判;二、服贸协议内容不可
能“保留”(不可能逐条审查)。
公听会因此只有不断地跳针、鬼打墙,成为流于形式的虚伪民意程序,是“政府的恶搞”
:
比如在第一场公听会,[讨论]租车、货运等运输业。主席“张庆忠”就企图将公听会排在
晚上 21:30 。试图让各界专家没办法参与。并且排挤学生公听权利。
在其他的逐字稿里面,还有发现厂商是临时被抓来背书,讲完三分钟后,最后会议以“没
有时间给官员报告”结束。“只给发表反对意见”,但没有“配套处理方案”收场。
种种的夸张行径,在公听会逐字稿里面比比皆是。那些朋友讲的政府不负责任通通是真的
。根本是只抓业者去背书,就算抗议他也不理你。
这叫什么“有负责任”的召开公听会?
11. 一个字都不能更动的原因:北京压力
对于国际谈判惯例来说,“再谈判”不会完全不可能的。之所以不可能,我觉得非常有可
能是因为北京施压。
对于国际协议而言,即使行政权成功签订了协约,国会依然能够表达“不接受”的意见—
—这是民主宪政国家能普遍理解之事。要是在国会修改了任何一条,政府便应该和对方政
府进行再谈判,无论结果将是重新谈判、还是保留条文(局部重谈)。
虽然对于协议内容是否能保留而言,在学理上可能有争议的,但台大法律学院教授姜皇池
在〈论服贸协议之审议〉中说明了“保留”没有“不可行”的问题,只有双方是否同意的
问题: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一九九九年的年度报告书针对此有详细报告,认定此不
构成问题,因为若当事方同意,则根据新内容,若当事方不同意,则重新谈判,因此无庸
于条约法公约中有所规范。”
“重启谈判”与“提出保留”,原先就是国会对政府所签订的双边条约“不同意时”可能
采取的方法,并非“绝对不能谈”。但是以马英九为首的政府官员们,却从未将这两个选
项揭示出来。甚至以“国际信用”为由,不断表示:“服贸一定要过。”但这个国际信用
的理由,在美国国务院的回应中,显得并不可靠,这件事情实已被国际定调为“两岸间的
私事”。
“国际信用”一说,显得并非是那样站得住脚。甚至我们可以合理怀疑:“国际信用”一
说,正是北京所施压的说词之一。
便是因为ECFA的架构与法规的缺口使然,服贸从开始研拟时,便已视为行政机密、不受国
会监督。签订完以后,也尽可能逃避审查、关闭所有选项,原因除了ECFA 的承诺外,也
包括了北京意志的压力。
宪政:服贸的过往与未来
12. 服贸协议背后的宪政失灵问题
有些人说“谈判黑箱是国际惯例”,我不认为这种说法有在与社会进行任何对话,而只是
自溺的、毫无诚意的发言。
主席张庆忠三十秒宣告“服贸出委”,在表面的荒谬下,其实存在着更严重的问题。那就
是行政权已无法被监督的问题。
我们必须了解到,服贸之所以落入今天的田地,最核心的原因在于 ECFA 与“两岸协议法
规缺口”。而 ECFA 与“两岸协议法规缺口”的原因,在国会于执政党的动员、于行政力
量的网罗下,无法落实真正的监督、专业辩论与得到民意基础。
也如同许多观察家的洞见,主席张庆忠在这次的事件中仅仅是一个引爆点与棋子,暗藏的
问题,是在执政党上下连贯、左右通达的传令模式。
要是没有行政院长江宜桦、陆委会主委王郁琦等在部会报告时无瑕疵的跳针,没有党鞭林
鸿池毫无转圜地迫使国会接受服贸,国民党主席马英九祭出党纪强推,“张庆忠事件”不
会发生得那样“顺利”。
仔细想想会发现,更深刻的原因就在于“执政党所推动的一切,在体制中已经无法阻挡了
”。当总统兼任了执政党主席,任何一位毫无民主宪政格局的领导者,都可能在掌握行政
走向的同时,更掌握多数民代的意志。
13. 民间诉求与民意落实
民众的诉求可以概括到两点:
反对让这样的“执政党体制”能够继续毫无顾忌地,在无视民意的状况下运作。
要求必须让服贸,以及现有的缺口“两岸协议”能够法规化,从此落实国会监督,并
让公民监督。为此,民间学者专家已草拟出“两岸协定缔结条例草案(监督条例)”,并
且要求“将协议案退回行政院直到监督条例通过”。
也是因为这样,“逐条审查”从来不是此占领活动的主张,此活动的主张一直都在反对政
府透过执政党所进行的专制作为、所行使的无法由国会监督的行政权力。
各位也可以看到,4月2日,行政院也贴出了他们希望订定的“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希望
公民阅读过本文后,可以凭借自己的判断力,去检视这份条例是否令人满意、是否合乎民
主宪政的理念。
但要提醒公民的是,即使是在活动的诉求被采纳以后,人民也应积极介入事后的监督与关
心。在国会发生的大多数情事,人民都有权利知道,也都有办法知道。行政权可能独断、
可能隐蔽资讯,但是人民有权利与权力要求立法院公开事关他们权益的会议资讯。
那就是因为立法院被默认为“代议机关”,是人民的代表。当人民觉得不满意时,请你拿
起电话向“你的”立委施压。如此一来,立法院才能更加称得上是“代表民意”。如果真
的受不了他始终不理会你的意见的话,那就像是割盲肠一样把他罢免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