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司法制度
第一节 概说
在西方世界,流传一种说法,“司法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但这是错的。依照伟
大的台湾国国父陈 衰扁以及前明禁党游诸席的说法,爱台湾跟本土政权是最高道德
标准,其次就是司法了。
因游诸席曾表示,道德是封建时代的观念。所以,为了打破封建时代的旧思维,
我们又必要让台湾国的道德越少越好。又,爱台湾跟本土政权乃至高无上的道德标准
,不受任何挑战;所以,司法也只能屈居第二了。
换句话说,虽然某种程度上来讲,司法确实仍是台湾国的最低道德标准。但因为
台湾国的道德标准只有两套,从正面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称其为第二道德标准才是
正确的形容。
第二节 司法的功用
在不违背最高道德标准的前提下,司法可以发挥的功能在于维系社会秩序、纠弹
百官、惩恶锄奸。在台湾国内,司法是一种相当崇高的职务,只有种姓主义中的前三
种人才能够担任(据说,有人在报考司法人员时会隐瞒身份,但我们仍可从他们的调
查行为中发现真相。凡是调查、审判第一、二等人(台湾之子或明禁党员)的必是中
共同路人;如果调查、审判第三等人(支持泛滤的群众或名嘴等等)的往往是第四等
的反动份子)。
司法的崇高,来自于台湾国内政治人物对它们的尊重。多数的政治人物,在司法
判决结果尚未出现的时候,多半主张“尊重司法”,尤以伟大的台湾国国父陈 衰扁
为表率。在西元2006年时,陈 衰扁面临在野党对他的贪渎指控。在危机面前,陈
衰扁不愿放弃这么好的教育机会,向全国人民充分展现司法制度的全貌。
陈 衰扁的主张,沿着如下的脉络前进著:最高道德标准,绝对没有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