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特休疑问想请教各位
朋友2015/7/1到职,日前收到资遣通知到2017/5/31
该公司原为优于劳基法到职第一年即给特休7日
2015+2016年特休可使用至2016年底
2016年底未用完即归零,因此在去年下半年共请了七天的特休
而该公司人资2017年初公告转换为周年制
并且跟朋友说明依照周年制
朋友于2016/7/1-2017/6/30享有7天特休
而这项权利已在去年使用完毕,因此今年到2017/6/30是没特休可请的
故资遣费也无此部分,并且要追回2月所请的特休2日以事假扣薪
想请问大家:
1.本来优于劳基法的部分,可以因为更改周年制直接扣除之前特休吗?
2.公司表明今年2月的特休为预给,现在不满两年故要追回,请问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