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廉政伦理规范
第八点 公务员除因公务需要经报请长官同意, 或有其他正当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当
之场所。 公务员不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之相关人员为不当接触。
修正说明: 三、本点所称“不妥当场所”系参酌内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八
五警署督字第4846号函所列举范围: (一)舞厅。 (二)酒家。 (三)酒吧。 (四)特种咖啡
厅茶室。 (五)雇有女服务生陪侍之联谊中心、俱乐部、夜总会、KTV等营业场所。 (六)
有色情营业之按摩院、油压中心、三温暖、浴室泰国浴、理发厅、理容院、休闲坊 、护
肤中心等场所 (七)色情表演场所。 (八)妓女户及暗娼卖淫场所。 (九)职业赌博场所及
利用电动玩具赌博之场所。
除前开列举者外,考量“不妥当场所”仍属不确定概念,其范围可能随公务员业务属性及
社会变迁而有所不同,为避免列举范围有所疏漏,其他经依个案情节认定为不妥当场所
或 场所性质确实不易察觉辨别者,以涉足之公务员有无实际不妥行为为认定标准。
最近知道公务员有这些限制,那国营事业员工如果违反上述规范,是否也会跟公务员一样
会受到政风处关切惩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