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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6-09-21 20:59:23※ 引述《iolcst (iolcst)》之铭言:
: 记者苏靖宸/台北报导
: 民进党前中执委郭再钦今年6月因学甲炉渣案被判8年,然而检警发现“诈贷案外案”,郭
: 不只在农地动手脚,还将炉渣地转售同伙蔡清旭,让蔡持假契约向银行诈贷成功,今年8
: 月两人纷遭南检起诉。民众党立法院党团今(21日)再揭露,蔡清旭曾将曾文水库清淤工
: 程违法转包,同样向银行诈贷成功,结果行政部门与司法单位竟无动于衷。
该记者会的文字实录,供参如下:(经人工智能整理)
陈智菡:
民进党前中执委郭再钦在今年六月的时候,才因为学甲的炉渣案被判了八年;结果在追查
的时候发现了一个案外案,原来他们当中还有用土地来转卖去跟银行诈贷的事件,而这个
事件也在八月被起诉。
不过我们又进一步追查,这并非只有其中的一件。我们后来发现,不只是有农田里面掩埋
炉渣、诈贷的案件,甚至就连公共工程都被这些绿营权贵拿来向银行不法诈贷。更可怕的
是,这些事情被揭露了之后,法院也都知道了,结果竟然司法不动如山。这使得现在台湾
真的让罪犯,尤其是绿营权贵可以零元购了!
洪毓祥:
我想今天在我们党团主任简单说明之后,主要我们觉得这样子的权贵关系,形成了一些相
关的不管是在工程上的违法分包,并另外透过这些不实的合约,去向银行进行所谓的“诈
欺贷款”行为。
这件事基本上依据的是法院判决、政府采购资料、银行融资记录以及土地交易资料,串起
来看就可以发现,政府的曾文水库清淤标案已被行政法院确认具有违法转包情事。
第二,在此转包链中的四十元契约,民事二审法院已明确认定其为通谋虚伪而无效,即为
一份假合约。
第三,更严重的法院判决指出,这两家公司确实曾持该假合约向第一银行办理融资。此种
手法不仅出现在曾文水库案,亦见于后续的国泰土地交易案中。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国人关
注的议题,透过不实工程转包与假契约造成的违法乱纪,目前皆已有民事与行政法院的判
决佐证。
(按:目前查到有可能的来源,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二六九号判
决,目前正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中;民事部分则只有第一审,为台南地院一一三年度
建字第三十五号民事判决,同样已经去了台南高分院)
https://i.imgur.com/Jk5rmeh.png
我们来看,主要在简报大家可以看到整个曾文水库清淤违法的转包。我们先看左边这里,
也就是经济部水利署南区水资源局,在决标日(也就是二零一八年十月九号),总价金是
一点四二亿,这是一点四亿的一开始;后来又扩充了约一点六三亿的清淤,主要是五百一
十万吨,除下来每一吨大概是六十五点五元。得标的就是鸿兴营造公司的负责人蔡清旭。
(按:根据前述判决,实际负责人是曾和川、已非蔡氏)
蔡清旭再往下转给其友蔡月尔的成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再透过成风分包给三家(晋力、
晋仓、晋成,事实上是同一家),分别处理一百六十万吨、一百五十万吨跟二百万吨这样
子的清淤。
我们不能说这个东西绝对是一个违法暴利,但是这里头我们必须要去查的,因为在民事案
件当中,根据水利署四点二八亿到扩充一点六三四亿的工作,因为清淤只是其中的一个部
分,但重点在于明定就是不能够转包,这是主要的业务。等一下我们也会看到采购采购需
求书的文件。所以我们真正要去厘清的是,到底这每一层的转包拿了多少、做了什么事、
有没有做事、钱流到哪个地方去,所以这二点八亿元的价格结构,政府是有义务一块钱一
块钱地去查清楚。
这样子的东西,主管单位经济部水利署南水局不可能不知道转包的事情。各位可以看到,
这是在他们结案报告右边的照片,明显看到工程人员上面穿的就不是得标厂商,而是进入
工程工作的人员。照片出现在报告结案书里面,这代表经济部水利署在这样分批去查验时
,每一次都应该知道工程监造、履约管理、实际施工还有工作人员签约单。政府自己在查
的时候,其实就知道转包的事实已经发生了,却还让他结案,而没有立即采取惩处,这在
行政上绝对有明显的怠惰。
我们把当时的契约拿出来看,就是明定不得转包。主办部分就是在水库清淤作业,得标厂
商之履行部分就是水库清淤作业。右边简报第五点,厂商如果违反不得转包之规定,机关
得解除契约、终止契约或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损害赔偿,这是在政府采购采购需求书采购
契约上面所明定的。
在查的时候就是监工跟验收不实,在民国一百零七年十月底开工,民国一百一十一年月竣
工,接近三年九个月的时间没有人发现,分期付款是要付工作日志、施工材料、人员签单
,每一个项目都付了却没有发现。不但没有立即采取契约终止、没收等惩罚动作,还让他
结案,这真的是行政机关非常怠惰。
另外一个透过民事又发现更神奇的事情,鸿兴得标负责清淤,每吨单价大概六十五点五元
,经过层层转包再转包到三晋公司的活,事实上实际抽泥的成本只有十元,实际成本大概
只有五千一百万。然后因为双方还有所谓明显借贷,金流到底怎么流来流去我们不清楚,
竟然三晋公司可以拿一个四十元的假契约跟第一银行去贷款,然后把贷款得到的钱,可能
在某些部分偿还给鸿兴负责人蔡清旭。这里头到底牵扯到什么虚伪不实造假造成跟银行诈
贷的金流,这在民事法院的判决里头都有详细的说明。
林于凯:
这个案子真的是零元购,他除了非法转包被验证,经济部现在已经对他们要追回履约保证
金跟押金,法院也确定他们就是违约转包。只是说在这个案子里面,明明当事人都已经自
我告白说,他们在这个承揽契约不是真正的承揽契约,只是为了要去跟银行核贷,所以做
了一个虚伪不实的契约。
这个虚伪不实的契约向高雄第一银行直本分行去核贷,我们现在不知道到底核贷了多少。
用虚伪不实的契约贷款,后面就已经涉及很多项,包括共同诈欺,或者是违反银行法;如
果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的话,就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这都是已经明确的犯罪事实。但是
这个案子在揭露之后,地检署完全没有任何动作。我们认为,他已经违法转包、盈利了这
么多的钱,然后又用假的契约再去跟银行核贷,目前不清楚实际核贷金额,因为没有人调
查。
用虚伪不实的契约跟银行核贷不是第一次了。回到刚刚提到郭再钦非法炉渣回填农田的案
子,这个也是赚两手,他把非法炉渣回填到土地上去之后,再把土地转卖给蔡清旭。土地
转卖其实也不是真正的契约,就是用土地转卖的价金,再去跟台湾企银行、合作金库贷了
大约二亿元左右。
郭再钦这个案子其实已经在今年六月被判八年半了,这个案子里面涉及到的利益金额高达
二十一亿,然后又用他不实的土地合约再去跟银行贷了二亿,所以这个案子总共涉及近二
十三亿。
六月份他因为炉渣案被判八年半之后,八月又因为土地诈贷案被起诉,结果台南地院开了
一个很大的后门。在今年九月三号,台南地院说地检署要科技设备监控的处分予以撤销,
就是说现在郭再钦不需要任何监控就可以趴趴走。整个涉及二十三亿弊案的这个人,在台
南显得非常的大牌。
郭国文在台南市党部的选举曾说,现在台南市党部主委林志展不是林志展自己在选,而是
他背后的掌镜人就是郭再钦。所以民进党在台南的确有一个呼风唤雨的本领,包括已经被
判了八年半,然后又涉及土地诈贷高达二十三亿的不法获利,这个郭再钦可以不受任何监
控。明明证人都已经做了证词,说是用假契约跟银行核贷的案情,法院跟地检署却没有启
动任何侦查,导致现在也不知道到底跟高雄的第一银行贷了多少钱,这是两个让人无法相
信司法的事件。
这个集团除了在做土地诈贷、水库清淤不法转包、再用非法契约跟银行贷一次钱之外,还
涉及了光电案。因为土地诈贷的这些地号土地位于台南学甲新业段,这些土地在民国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被台南市政府核准作为太阳光电开发的发电厂;但是郭再钦非法填埋
炉渣也在这些地号上面,在民国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被发现非法回填炉渣。
民国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核准作为光电用地的设置,同年十一月三十日就被发现用地
上面非法回填炉渣,然后后来还发现用这些土地用非法的契约、虚伪不实的契约跟银行诈
贷。这一连串太好赚了。
结果这个光电用地据我所知还是核准在案,就算这块土地发生了这么多的问题,并没有被
台南市政府撤销或驳回他的光电申请。靠土地不法获利、回填炉渣不法获利、跟银行贷款
诈贷不法获利,现在又继续做光电。我们必须讲,民进党在台南的的确确是喊水会结冻。
地检署针对这些案件并没有主动启动侦查,这等于是向人民传达只要有背景什么事情都可
以做、只要有背景就可以不受任何司法监控,即便涉及的金额高达二十几亿,也可以随便
趴趴走。希望今天开完这个记者会之后,检调系统能够主动侦办提到的这些案件,让我们
人民相信司法不是只有为特定的权贵量身打造,能够还给台湾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洪毓祥:
线上观众朋友跟媒体记者可以知道,他们在做工程的时候,基本上可以透过层层转包,然
后再用不实契约金额去跟银行贷贷款金额。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曾文水库清淤案,也发生在
学甲土地,用土地倾倒完炉渣之后变更成光电场地,再用光电场地去超贷。这些都是同样
的手法,只是套用不同细节而已。
公开呼吁几点:
经济部水利署:
既然已经知道违法转包事实,必须厘清行政怠惰程序究竟追回了多少钱。目前已施工的部
分经费看似无法追回、仅没收了保证金;当时已要求将其列入不良采购通报系统,该不良
厂商却在政府采购系统中拖延许久才登录,水利署应明确交代实际进度。
公共工程委员会
期盼新会期修订政府采购法时,能一并堵住漏洞,杜绝茶叶行与马桶行等非专业业者承揽
非法业务的现象,彻底防范类似违法诈贷与浪费人民纳税钱的情事再度发生。
金管会
必须针对第一银行在此案中的实际核贷金额、现行还款状况进行彻查,并检视金融管理作
为是否确实尽到职责。
司法检调机关
民事判决事证已然确凿,司法检调系统必须针对所有相关弊案进行全面追查。除了要求外
界提供新线索外,针对已发生的弊端,司法单位必须积极采取具体行动。鉴于目前的司法
评比落居中后段、与印度齐名,相关单位务必振作以挽回信誉。
媒体问答:
一、联合报:请教看法
川普在五月的“川习会”有说一些不友善台湾的言论,包括不愿意跑九千五百英里打仗,
也不希望有人走向独立。那这次“川习二会”前夕,川普又点名台湾是芯片小偷,台湾驻
美代表处资助美国进步中心这些比较不友善的言论。美国华府智库国防优先基金会也建议
美国退出第一岛链。赖政府的回应是强调台美关系没有改变。
洪毓祥:
好,我想台美关系在大外宣定调都是对我们台湾人民说“台美关系史上最好、坚若磐石”
。的确超级坚若磐石的,我们不只扩大对美投资、石油天然气采购反映在追加预算上,国
防也在美国强烈建议之下提高到超过GDP的百分之五,无人载具特别条例好不容易用年
度预算,这些都是民进党政府显现跟美国非常友好关系的一面。
但是我们在立法院总质询、历次经委会质询都质询过:当时川普对我们台湾不友善言论,
行政院、总统府根本没有义正辞严地回应,连台湾总统赖清德、中华民国总统赖清德的名
字都讲不出来。每次都屡说,已经说了不下五百遍了,我听得耳朵都长茧了。
我就说过我们应该抗议,而且把过去历史拿出来。我再次重申,那是当时工研院受政府委
托去跟美国公司技术授权转移,都有当时合约。国发会档案管理局去把档案调出来,理直
气壮刊登在国外报纸或媒体上!我们经过五十年半导体技术努力,绝对不是“偷”的。美
国人自己不屑的东西被我们台湾发扬光大,我们工程师卖肝日以继夜工作,这些成果不应
该被人诬蔑成小偷。你就要去表达严正立场,不要事事媚美,应该为台湾人民发声,不要
再忍气吞声。
对我们来讲,川习会美国跟中国的谈判,我相信一定是基于双方利益。台湾绝对要严守自
己的立场,不要到时候一昧跪美,又被人家作为美中谈判修补关系的筹码,这是台湾政府
要严加防范说明的。
二、请教看法:
(一)胡须张董事长的儿子张耀文,他日前参加讲习会的时候被青鸟出征抵制,导致公司还
要发声明说这是私人活动、不代表公司立场
(二)劳动部长洪申启程前往大陆参加部长会议,蓝委李彦秀认为这是双标、选举考量,但
绿委钟佳滨受访强调这是国际参与,只是因为今年地主国是中国,不算两岸交流
洪毓祥: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青鸟去出征胡须张第三代,简单讲,青鸟不吃胡须张,他们是吃鸟饲
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政治立场,民进党政府如果这样放任支持者搞这种文革式的清算出
征,说实在是无助于社会对话与团结。
台湾不应该把青鸟这种文革式的举动放任不管。我们不该活在被霸凌、被青鸟嚣张出征的
年代,造成对立大家就息事宁人、不敢声张。我们一定是挺民主价值,每个人都有政治立
场,政治立场本来就可以不同,我们就是包容,但我们绝对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们反对
你用霸凌方式去骚扰、造成台湾人民对立。
为了这件事情,我决定今天我们请党团办公室同仁吃胡须张!在座媒体记者如果需要也欢
迎,让我们党团吃胡须张,我们绝对行动力挺胡须张!因为我觉得这没有必要,也不过吃
个鲁肉饭而已,没有那么严重。
第二个,洪申翰参加这个会议,我觉得对话交流本来就是台湾民众党一再呼吁的。我们跟
对岸的关系本来就是既竞争,但也可是合作或沟通的立场。沟通是很重要的,当然我们自
己的防卫、国防自主也重要,但这绝不是零跟一,而是在基本双方尊重底保持友善沟通对
话。有沟通对话才能促进彼此了解,去消除可能引发的冲突或争端,大家都希望不要有战
争。
我觉得这件事情民进党他们自己双标习惯了啦!反正野党去参加就是受中共指使、是中共
同路人;如果是自己去,就说是“国际礼仪”,好巧不巧今年刚好大陆主办APEC,同
样东西随便他说。反正我相信线上的观众朋友也都习以为常了,所以我们只要自己调整好
自己的脑袋就可以了,我们可以配合民进党随时切换。
三、联合报:请教看法
针对国民党中央党部国发院跟大校大陆的出售案,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党产会败诉。昨天党
产会主委林峯正在一场论坛提到法院判决让党产后续利润成为合法财产,马上行政法院就
发新闻稿批评党产会不能凭空转行政义的口号就判违法做裁判。
洪毓祥:
我觉得这件事情民进党透过这种非常冠冕堂皇的不管是什么人权促转、党产处理等等,如
果你是秉公处理归还于国家,我们都没有意见;但是在行政法院这样子的判决已经下来的
时候,就是尊照法院的判决来做处理。过去种种不管是如何,民进党绝对不可把冠冕堂皇
的人权促进委员会、党产处理委员会作为整肃野党的工具,这是我们必须要严正声明的。
先不说台南高分院一一五年度科控抗字第一号刑事裁定中,驳回检察官抗告的理由:
抗告意旨:
一、被告郭再钦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于侦查中仅坦认其与同案被告陈顺庆就“○○段八笔土地”与宸峰公司签订总价款为
一亿八千八百四十八万四千八百九十元(每坪五万五千元)之不动产买卖合约书;另其与
同案被告蔡清旭商谈后,就“○○段九笔土地及其上建物”由明祥馨公司与宸峰公司签订
总价款为一亿二千四百八十七万七千三百七十元之不动产买卖合约书,并均知悉后续将由
宸峰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等情,且否认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既遂及未遂等罪嫌,然
依现有之卷证资料,应足认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四第一项第二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诈欺取财既遂及未遂罪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犯罪嫌疑
重大。
二、被告有资力在我国境外生活:
被告前因犯修正前废弃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废弃物等罪,获有钜额
之不法利益;本件又有钜额财力可与共同被告陈顺庆、魏如筠等人一同出资购入交易总价
为一亿四千三百九十三万三千九百一十六元(○○段八笔土地)、一亿元(○○段九笔土
地及其上建物)之不动产,显见被告资力雄厚,显然有财力及管道逃离国外,以躲避刑事
及民事责任。
三、原裁定虽认予以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已有防止被告逃匿之效。惟上开防逃措施仅有
定期检验功能,或在被告透过一般出境检查程序欲离境时,始具警示作用,无法防免被告
以偷渡方式潜逃出境;复衡以司法实务经验,纵命被告提出高额具保金并限制出境、出海
,仍多有不顾国内事业、财产及亲人而弃保潜逃,致案件无法续行或执行之情事。而本案
被告为具有相当人脉及资力之人,若为逃避追诉,非无可能另循非法方式离境,是本案仅
予限制出境、出海,并不足以达到防逃之效果,应有实施科技设备监控之必要。
四、况被告除就本件面临长期之自由刑及钜额犯罪所得之没收外,且另案犯修正前废弃物
清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废弃物等罪,经台湾台南地方法院以一一一年度
诉字第一四一六号判决,判处被告就不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捌年
陆月。就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贰年贰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
壹仟元折算壹日。(尚未确定),且被告就本案未来应尚有钜额赔偿之民事诉讼,是被告
面临刑事、民事之多重责任,基于趋吉避凶之人性常态,有相当理由足认被告有逃亡之虞
。加以衡诸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所涉罪刑轻重、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及
公共利益、被告权利受限制之程度相对轻微且低度、科技监控之性质、功能及效果、施以
科技设备监控对被告生活造成之影响、尚无其他可达同样效果且更为轻微之替代措施等情
状,就其目的与手段依比例原则权衡后,被告应有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适当之科技监控
设备暨命其遵守限制被告出境、出海裁定之必要。
五、综上所述,本案于对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同时,应有命其接受科技设备监控之必要
。本件原裁定容有违误,请将原裁定撤销,更为适当合法之裁定。
法院判断:
(一)检察官起诉被告之犯罪事实,简言之即是本案共同被告提高上开二笔房地实际之买
卖价格,使公务员为不实之实价登录,及据以向本案二家银行分别取得一亿一千万元及八
千二百七十五万元之贷款,对本案二家银行诈取财物(一未遂,一既遂),被告与本案共
同被告有犯意联络,而认被告涉犯上开罪名。惟本案共同被告以上开房地向本案二家银行
取得贷款,固有浮报成交金额等情,影响本案二家银行贷款之意愿及成数。惟本案二家银
行所核贷之金额,均有经本案二家银行人员专业之征信、评估,均远低于上开房地实际成
交之金额,且银行核贷所审酌之原因,非仅房地之实际成交金额一隅,贷款人之资力、债
信、抵押物之价值等均是考量因素。况本案二家银行均有取得十足之抵押权以保障其债权
,自一百零九年迄今,本案二家银行均未曾向本案共同被告有催讨债务之情形,亦未曾对
其等提出民、刑事诉讼,本案检察官亦未举证证明本案共同被告对该二家银行有违约之情
,则本案二家银行是否陷于错误因而受有损害?均有待法院审酌。
(二)检察官起诉书既仅认本案共同被告超贷之金额为二百七十五万元,此金额就被告与
本案共同被告前揭房地实际成交价,及本案共同被告向本案二家银行所贷得之款项而言,
似非属超贷钜额之款项。再依上所述,本案二家银行有无受损,又有待法院审认。则抗告
意旨称本案被告面临长期之自由刑及钜额犯罪所得之没收,自属有疑。另抗告意旨所述,
似认被告财力雄厚,有财力及管道逃离国外,以躲避刑事及民事责任,只要对被告施以科
技设备监控,即可防止被告逃离国外云云;惟依目前实务上之实证结果观之,对有心脱逃
之人,施以科技设备监控,似非绝对。
(三)被告前因违反废弃物清理法等罪,经原审法院以一百十一年度诉字第一四一六号判
处有罪(下称前案),其中不得易科罚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应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月,没
收其非法清除炉碴部分之犯罪所得为六千五百一十六万三千二百八十六元。而本案被告系
于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始为检察官为科技设备监控命令,表示被告于前案中未曾遭检
察官施以科技设备监控之命令,检察官始会于本案对被告为之。是被告系于前案面临长期
之自由刑及钜额犯罪所得之没收,而非本案,二案为不同案件,一码归一码,本案有无命
被告接受科技设备监控之必要,自应依本案之情节酌量,而非将被告于前案之原因加诸于
本案,作为本案审酌是否命被告接受科技设备监控之理由。兹本案被告之犯罪情节明显轻
于前案,且有相当之差距,于前案检察官既未命被告接受科技设备监控,于本案竟为之,
显与比例原则有违。
综上所述,本案原裁定审酌被告有固定之住所,且命被告自一百一五年九月三日起限制出
境、出海八月,已足担保日后审理程序之进行,再衡量前揭科技监控执行办法规定,认无
继续命被告接受科技设备监控之必要,而依职权撤销之,系原裁定斟酌本案诉讼进行程度
,及被告犯罪之情节等其他一切情形而为认定,其裁量之职权行使,符合比例原则,无滥
用其权限之情形,虽有部分理由与本院认定不同,然应予撤销检察官命被告接受科技设备
监控命令之决定并无二致,仍应予维持。检察官以前揭理由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当,
有将被告于前案之犯罪情节与本案错置而加诸于本案被告身上,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所以只能说,吞下去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