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9-12 21:53:46※ 引述《chekove (tit for tat)》之铭言:
: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 台北市长蒋万安大儿子蒋得立拥美国籍,并且获选北市赴美交换生1年,引发是否利益回
: 避争议,廉政署、监察院介入调查蒋万安是否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不过监
: 院目前并无监委,北市质疑谁下令要调查?监察院昨回应说明均有法规依据,北市研考会
: 主委殷玮今(12日)讽监院是“保绿答B”,在没有监委的情况下速查速办蒋万安及其子
: ,是“必要业务”?是“维持机关正常运作”?
: → Nevhir: 反正上面有名字 到时候上法院一个都跑不掉 111.249.250.53 09/12 21:17
说更实在一点,应是内规的问题
不然如果完全必须等到有监委到职后,才可以就业务范围内的案件,申请调阅公文、书面
资料或访谈,“证据湮灭”之类的状况早就发生了!
只是说来奇妙,按照修正版的“监察院各类文件盖用印信及签署注意事项”总说明,其中
提到:
鉴于监察院各类文件盖用印信及签署注意事项对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同时出缺,且无监察
委员可代理,公文应由院长署名者如何处理,未设规定;亦未就国家人权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同时出缺,且无委员代理时,应由主任委员署名之公文如何处理,置有明文
。为确保本院一般行政与部分职权之正常运行、国家人权委员会之会务推动不致受到影响
,爰修正本注意事项第四点第十款、第五点第二款,……
理论上:
一、目标明确、不存在模糊空间
二、纯属开档调查前的必要程序,没必要过度猜想(除非真的有职务上不相干者僭越职权
并去胡乱干涉之事)
三、都说是“内规”了,顾名思义仅约束内部单位,跟需要送立法院备查之对外行政命令
或法律等不同
至于会产生“只追杀特定人士”之类的观感
理论上这还得回到当初的背景来看,正是因为有太多“专办”的问题,所以才会产生不信
任;且要谈化解的话,根本难如登天(尤其在“废监”呼声甚高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