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来说,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宪法见解,但问题在于:这个见解有没有拘束力
宪法法庭或法院依法作成的裁判,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就像
立法院硬要编列一项预算,行政院认为违宪,拿出过往裁判主张立法院的做法违宪,不能
三读通过。
但行政院的主张本身没有拘束立法院的效力。
立法院仍然有权依照自己的职权进行表决、三读。
行政院如果认为立法院的行为违宪,就去声请宪法审判,由宪法法庭来判断。
反过来也是一样。
行政院认为某项法案违法或违宪,因此决定不副署。
立法院可以批评行政院:
“你这样做违宪,行政院不能拒绝副署。”
但立法院的这个主张,同样不具有宪法裁判的拘束力。
行政院仍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权限作成决定。
如果立法院认为行政院的行为违宪,同样去声请宪法审判。
所以问题很简单:
大家都可以提出宪法见解,但不是谁喊“违宪”,谁的话就自动具有拘束力。
真正具有宪法裁判拘束力的,是依法有权作成宪法裁判的机关。
不服,就去释宪。
这才是法治国家处理宪政争议的方式。
※ 引述《Nick87061319 (Nick)》之铭言:
: 违不违宪是谁可以判定的?
: 如果不用透过大法官判定违宪的话
: 那大法官是不是可以废掉了?
: 本鲁很好奇
: 大法官现在有什么用处?
: 反正违不违宪也不用靠大法官判定了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