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护台糖“没义务通报毒油” 高检署主任:通报是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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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护台糖,台湾高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宏达表示,真正不能无限上纲的是行政机关对
法律的解释。(图/资料照)
记者刘昌松、刘人豪/台北报导
中联致癌油案延烧,传出台糖五月就知情,经济部从2日凌晨到今(3日)一早连发4篇文
为台糖澄清,不仅强调“台糖非食管法通报义务人”、“就像去菜市场买菜,不会通报整
个菜市场的摊商谁有烂菜叶”,更大赞“台糖是用高标准自我检验的乖宝宝”、“通报义
务不应无限上纲”。对此,台湾高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宏达今(3)日发文指出,经济部说
“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并不能取代对法定构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为淡化法
律责任的理由,真正不能无限上纲的是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
陈宏达指出,针对台糖遭质疑未及时通报疑似食品安全事件,经济部回应表示:“通报义
务不应无限上纲。”看到这句话,不禁令人纳闷:经济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制
?依据《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条例》第8条明文规定:“食品业者发现上游供应之食
品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或健康之虞时,应自发现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主动通报本府卫生
局。”
陈宏达说明,中央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亦要求,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
全之虞时,应立即采取停止贩售、回收及通报主管机关等措施。由此可知,通报并非行政
机关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
“危害已经证实”。
陈宏达表示,这代表立法者采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因为食品安全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确认,可能已有消
费者受害,届时再谈责任,往往为时已晚。因此,真正的法律问题只有一个:台糖是在什
么时间点,已经知悉足以构成“有危害之虞”的资讯?
陈宏达强调,如果当时所掌握的资讯已达法律所称“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产生主动
通报义务;如果尚未达到该程度,也应提出具体客观事实加以说明。法治国讲究的是法律
要件,而不是政策口号。一句“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并不能取代对法定构成要件的
法律分析,更不能成为淡化法律责任的理由。
陈宏达认为,食品安全制度设计的目的,本来就是要求业者宁可及早通报,也不要延误通
报;主管机关的责任,则是在接获通报后迅速查证、适时说明,而不是让业者自行决定哪
些事件值得通报、哪些事件可以不通报。法治国最大的危险,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有
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释架空法律。当行政机关公开发言时,更应谨慎。因为人民期待看到
的,不是政策上的权宜之词,而是依法行政的态度。法律之前,没有任何机关可以重新定
义法律;只有依法适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
ETTO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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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恩
你很勇喔
我们怀念你
外岛名单+1
下次说话之前先好好想一想
不知道台糖现在最大的,是谁的好朋友吗,不然干啥整党护航
棒打出头鸟
应该有听过吧
台糖喔
算惹吧
1.7E都可以不去讨的
底下兢兢业业工作的看到这些空降主管
士气一定都很低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