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台糖没有义务通报致癌油?高检署主任:通报是法律明定的义务

楼主: Calcifer (抹茶冻加兔子苹果)   2026-08-03 17:44:15
台糖没有义务通报致癌油?高检署主任:通报是法律明定的义务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668108
2026-08-03 17:28 联合报/ 记者林孟洁/台北即时报导
中联毒油事件持续延烧,台湾糖业公司被台中地院新闻稿揭露5月即知悉苯骈芘超标,却
未通报主管机关,经济部昨缓颊“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对此,台湾高等检察署主任
检察官陈宏达却不赞同,表示通报不是行政机关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义务。
陈宏达指出,看到经济部的回应,不禁令人纳闷“经济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制
?”依据“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条例”第8条明文规定,“食品业者发现上游供应之
食品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或健康之虞时,应自发现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主动通报本府卫
生局。”
陈宏达表示,中央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业者于发现产品有危害卫生安
全之虞时,应立即采取停止贩售、回收及通报主管机关等措施。由此可知,通报并非行政
机关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义务。
他说,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经证实”,这代表立
法者采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因为食品
安全不同于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确认,可能已有消费者受害,届时再谈责任
,往往为时已晚。
陈宏达说,因此,真正的法律问题只有一个,台糖是在什么时间点,已经知悉足以构成“
有危害之虞”的资讯?如果当时所掌握的资讯已达法律所称“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
产生主动通报义务;如果尚未达到该程度,也应提出具体客观事实加以说明。
他认为,法治国讲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号。一句“通报义务不应无限上纲”,
并不能取代对法定构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为淡化法律责任的理由。
陈宏达表示,食品安全制度设计的目的,本来就是要求业者宁可及早通报,也不要延误通
报;主管机关的责任,则是在接获通报后迅速查证、适时说明,而不是让业者自行决定哪
些事件值得通报、哪些事件可以不通报。
他说,法治国最大的危险,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释架空法律。
当行政机关公开发言时,更应谨慎。因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权宜之词,而是
依法行政的态度。法律之前,没有任何机关可以重新定义法律;只有依法适用法律,才是
真正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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