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新庄“大波浪短裙男”火烧窗帘!害死邻居

楼主: koreawargod (高丽战神金正恩)   2026-07-23 12:47:49
1.媒体来源:
TVBS
2.记者署名:
作者 中央社 责任编辑 李昱菫 报导
发布时间:2026/07/23 07:59
最后更新时间:2026/07/23 07:59
3.完整新闻标题:
新庄“大波浪短裙男”火烧窗帘!害死邻居判8年 二审撤销
4.完整新闻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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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男子一审依杀人罪判刑8年。(资料图/TVBS)
新北市曾姓男子在住处燃烧窗帘致邻居1死1伤,一审依杀人罪判刑8年;但二审认为
,本案有影响国民法官对争点的理解,并侵害被告防御权行使,昨天(22日)撤销原
判决发回更审。可上诉。
曾男于民国113年10月2日凌晨2时许,在新北市新庄区租屋处以打火机点燃房内窗帘
,火势迅速蔓延至周边物品及建物,导致隔壁邻居1男1女一氧化碳中毒,男子送医后
获救,女子呼吸衰竭死亡。新北地检署依杀人等罪起诉曾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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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屋处纵火酿成1死1伤的的曾姓男子。(资料图/TVBS)
全案经新北地方法院国民法官法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曾男与邻居无仇怨,却侵害他
人生命,造成被害人家属难以抹灭痛苦,且精神鉴定报告认曾男再犯风险非低,审酌
曾男放火后有按邻居门铃提醒,且主动投案符合自首要件,综合衡量后依杀人罪判处
有期徒刑8年。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今天撤销原判决,发回新北地院更审。
对于撤销原判决的理由,高院新闻资料指出,检察官上诉主张原判决就相邻的其他2位
住户部分,有已受请求事项未予判决的违法;另曾男上诉主张原审于审理程序中始为
罪名变更告知,影响国民法官对争点的理解,并侵害被告防御权的行使,均有理由,
因此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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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销原判决。(资料图/TVBS)
合议庭认为,本件有部分事实未经国民法官实质参与审理,且原审审判长于审判程序
中才告知罪名变更,变更准备程序所整理争点,却未再向国民法官说明,也未晓谕曾
男、辩护人变更答辩方向,难认国民法官已理解罪名变更而得实质参与审理,且已对
曾男防御权造成重大突袭。
合议庭表示,为使国民法官得正确适用法令、认定事实,反映正当法律感情,并考量
当事人审级利益、程序劳费及被告防御权的维护,认应依国民法官法规定,发回新北
地院依国民参与审判程序重为审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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