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19 08:53:00※ 引述《Workforme (′‧ω‧‵)》之铭言:
: 联合报/记者 翁至成/台北即时报导
: 中联油脂公司大豆沙拉油验出一级致癌物“苯骈芘”超标四倍,引发食安议题,许姓男子
: 涉在Threads社群发文,指“因为五月卫福部要参加世卫大会,要中联油脂所有人保密,
: 等政府通知”等不实讯息,台北地检署昨日指挥调查局、刑事局约谈许男到案,讯后依散
: 播食品安全不实罪谕令10万交保。
: 孰料许男迄今日凌晨仍觅保无著,检察官考量其所犯为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犯罪事实
: 已厘清,并扣押手机保全证据,且不实社群媒体贴文已移除下架,所生危害非钜等情形,
: 故改谕知限制住居,并命其不得再犯。
: 推 ffaatt: 合理质疑也不行 27.240.112.22 07/19 08:08
重看整个贴文,根本没有疑问句,哪叫“合理质疑”?
不要只是为了可以顺利脱罪(或作为旁观者,觉得当局的作为不正当、不合理),而恣意
护航到底!
不过反倒是想着“改命令限制住居”部分,这是没办法的事
毕竟所指控之罪,除非有灭证、重复实施、串供或为累犯者等情形之外,否则一般上不得
直接羁押
然而连十万元也拿不出来,太好笑了啦...
但同时也得思考,过去是曾有一宗类似案件(当时是“莱猪”相关),虽然也曾被指控为
“造谣”,然而审判结果是无罪
按照台中高分院一一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十号刑事判决:
被指控不实的内容:
“瘦肉精的毒,不是戴口罩就可以了,碰到皮肤也会吸收的!”、“我亲眼看过我姪子十
年前用,下场是脑癌,癌细胞还把脑壳吃掉”、“所以进口的吃了,会没问题吗?”
法院判断:
第一审:
(三)本件起诉意旨认为被告在脸书所张贴之上开文字讯息,系散布莱克多巴胺经人体使用
后会造成癌症之不实讯息,并引用徐丽娟、汪徽五、吴雅琪及高纯琇所著“莱克多巴胺与
人体癌症之相关性评估报告”作为证据,该篇评估报告结论固然认为:目前并无证据显示
长期食用含合法限量莱克多巴胺容易引起癌症或造成癌症转移(侦卷第29页)。然被告供
称:因为我姪子养猪的时候有使用莱克多巴胺,所以他最后得脑癌过世,至于为什么我会
知道他有使用,是因为他的猪肉有被市场验出含有瘦肉精的成分过,除了我姪子的经验,
网络上也有流传许多专家对瘦肉精的意见,但是详细内容我看过后无法详记,只知道瘦肉
精确实有致癌风险。…网络上很多文章真的有写到会引发癌症的风险,所以我这样写有错
吗,台湾又没有用人去实验过。新闻有看过瘦肉精真的会致癌,我用欧盟标准瘦肉精相关
搜寻,也查的到,这是好几年前看到的,印象中真的有瘦肉精会致癌的新闻等语。被告并
提出李世隆医师关于瘦肉精之文章,该文章最后提到:有研究表明长期食用的话,还有致
染色体畸变的可能,从而“诱发恶性肿瘤”等语。起诉书虽认李世隆医师上开文章系针对
盐酸克伦特罗所为之评论,与莱克多巴胺无涉,但无论是盐酸克伦特罗或是莱克多巴胺,
都是属于瘦肉精的一种,此观李世隆医师上开文章一开始即表明“瘦肉精”又叫盐酸克伦
特罗及维基百科提到莱克多巴胺是瘦肉精中最常见的一种自明。况起诉书所指被告涉嫌违
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6条之1的上开脸书贴文内容,被告也只是提到“瘦肉精”,并
没有特别指明是在讲瘦肉精中的莱克多巴胺。
(四)纵被告自承:我说的瘦肉精是指莱克多巴胺等语(侦卷第44页),然即使如此,但上
开“莱克多巴胺与人体癌症之相关性评估报告”也提到:莱克多巴胺是乙型受体素的一种
,乙型受体素即为β肾上腺受体素,…近日有报导指出含瘦肉精之美国牛肉恐引起癌症转
移。…另引述一些流行病学之研究,指出与β肾上腺受体素有相反作用之β肾上腺拮抗剂
可能有抑制癌症转移之效果,藉以推论乙型受体素可能引起癌症等语,显见确实有报导提
到瘦肉精会使癌症转移,且有流行病学研究后作成瘦肉精可能会引起癌症之推论。而该“
莱克多巴胺与人体癌症之相关性评估报告”的4位作者均为财团法人医药品查验中心的人
员,这篇以评估报告为名的文章也只是发表在“当代医药法规”期刊中的一篇文章,且作
者最后的结论是:目前并无证据显示长期食用含合法限量莱克多巴胺容易引起癌症或造成
癌症转移,也就是“无法证明”食用合法且限量的莱克多巴胺会致癌,并非是“已经证明
”食用莱克多巴胺不会致癌,起诉意旨据此迳认莱克多巴胺经人体使用后会造成癌症是不
实讯息,已有所误解。
(五)且网络上关于莱克多巴胺的资讯,维基百科有提到“…但目前的实验数据无法确定其
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其他副作用,人体长期摄取残留的莱克多巴胺是否会造成健康问题也尚
不清楚,…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认为这些科学检验数据,其中人体实验的样本数太少
(只有六例,且其中一人出现心悸现象,中止实验),没有采取双盲测试,而且所有数据
都由负责制造莱克多巴胺的美国爱兰可公司(Elanco)提供,缺乏可靠性,认定此药物在
科学上无法确保安全无虞,因此禁用。欧盟、俄罗斯、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世界上多过160
个国家,目前也仍然禁用此类添加物。…一些动物试验显示,瘦肉精会使癌细胞转移能力
增加30倍。…”;网络上也有“自去(2012)年含有瘦肉精的肉品进入台湾后,是否有用药
残留问题,成为许多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消基会今(5)日公布市售肉品检验结果,发现有1
件含有瘦肉精,尽管未超出标准,但消基会认为,英、德已有研究证实使用瘦肉精可能引
发罹癌,或增加癌细胞转移、扩散的风险,建议主管机关应落实标示肉品瘦肉精含量,让
消费者能更安心的购买肉品。…消基会表示,虽然目前尚未出现食用含莱克多巴胺肉品的
研究,但也只是因为尚未有长期食用的科学研究,也就是说,瘦肉精对消费者健康影响,
仍有不确定的风险存在。而国内对于进口肉品的管制,仅要求标示产地,却未强制标示是
否含有莱克多巴胺,使民众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吃下肚,甚至可能引发癌症与癌
细胞转移的疑虑。…”、“瘦肉精健康疑虑不断,精神科医师苏伟硕表示,瘦肉精对身体
的影响是全身性的,虽然政府说要吃大量才会有危害,但事实上,长期低剂量的接触更危
险,不仅影响生殖力、癌症转移风险提高,…目前国际动物实验上,可以发现瘦肉精不仅
使心血管疾病风险增加,老鼠实验中发现癌症转移机率增加22倍,…”等之新闻报导;卷
附李世隆医师关于瘦肉精的文章最后也提到:有研究表明长期食用的话,还有致染色体畸
变的可能,从而“诱发恶性肿瘤”等语,足认确实有报导提到瘦肉精或莱克多巴胺会有引
发癌症风险之疑虑,而有与前开“莱克多巴胺与人体癌症之相关性评估报告”明显不同论
点的看法存在。本件被告主观上并非“明知目前并无证据显示长期食用含合法限量莱克多
巴胺容易引起癌症或造成癌症转移”,而是凭著印象中曾经看过瘦肉精会致癌的相关报导
,且因其亲戚的儿子为养猪户,曾使用过瘦肉精,最后罹癌过世,合理怀疑应为使用瘦肉
精所致,而贴文“我亲眼看过我姪子10年前有用,下场是脑癌,癌细胞还把脑壳吃掉”,
此部分纵有误认,依前揭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6条之1立法理由,被告所为亦属欠缺违
法之故意,并不成立该罪。另起诉意旨所指被告贴文“所以进口的吃了,会没问题吗?”
,这也仅是被告个人之质疑,显非属散播故意捏造或虚构之事。
(六)又维基百科提到:“…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爱兰可公司发出警告信函
,认为爱兰可提供的莱克多巴胺安全性评估数据、药物效用报告并不完整。FDA同时要求
爱兰可在产品标签上加注,心血管疾病患者使用该产品时必须提高警觉,要穿戴手套、口
罩和防护衣,避免暴露在带有莱克巴多胺成分的环境中。…”(本院卷第29页)。卷附卫
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110年8月31日FDA食字第1100027162号函表示:莱克多巴胺为行
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禁止国内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之药品。在美国、加
拿大、组西兰及澳大利亚系核准使用于动物的饲料添加物,经查该动物用药品的标签仿单
记载之警语事项叙明莱克多巴胺是一种β-肾上腺素受体促效剂,患有心血管疾病者特别
注意避免接触。在混合和处理莱克多巴胺时,要配戴手套及护目镜等防护措施,以避免接
触眼睛和皮肤等语,显见人体皮肤也不宜碰触到莱克多巴胺。本件检察官也未能举证证明
瘦肉精或莱克多巴胺确实不会被人体皮肤所吸收,则被告贴文认为“瘦肉精的毒,不适戴
口罩就可以了,碰到皮肤也会吸收的!”,此部分是否属于谣言或不实讯息,亦非无疑义
。
第二审:
(一)公诉意旨虽以莱克多巴胺早经公告为农业禁药,是国内养猪户不可能取得用以饲养猪
只,并据以推论被告所称其姪子养猪时曾使用莱克多巴胺,其猪肉有被市场验出含有瘦肉
精成分之说词系属虚构。惟经本院函询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询以:“一、近二十年来之肉
品市场,有无检验出猪肉含有瘦肉精之相关纪录?二、如有,则以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为
公告禁止国内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之药品,国内生产猪肉验出瘦肉精成
分之原因为何?”等问题,依该会函覆检附之“历年猪毛发及血清乙型受体素抽验统计表
”,98年至104年、106年,因内畜牧场及肉品交易拍卖市场均有检出不合格件数,其中
98-100年之件数,且高达72、170、148件之多,该会并覆称:本会久远前于猪只采样样本
验出乙型受体素案,经请案例畜牧场所所在地动物防疫机关调查或移送检调机关侦办,惟
当时并无查获药品源头等语,有该会111年7月18日农授防字第1111471846号函可参。足认
上诉意旨认莱克多巴胺等瘦内精早经公告为农业禁药,国内养猪户即不可能取得用以饲养
猪只之结论并不存在,且于10余年前,国内事实上确有相当数量之检出案件,适足以证明
被告所辩其因姪子的猪肉10余年前有被市场验出含有瘦肉精成分,故认为其有使用瘦肉精
乙情,并非无据。
(二)瘦肉精是畜牧业中之俗称,为乙型受体素的一种,添加于动物饲料中可增加家畜家禽
的瘦肉比例,部分国家核准添加在动物饲料中为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其他如沙丁
胺醇(Salbutamol)、特布他林(Terbutaline)等未准作为添加于饲料的动物用药,有卫生
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111年9 月16日FDA 食字第1119048470号函可参。是瘦肉精本为乙
型受体素的俗称,而莱克多巴胺为乙型受体素一种,则被告于其贴文使用“瘦肉精”之俗
称,纵其于原审称:我所说的瘦肉精是指莱克多巴胺等语,以一般非专业人士对瘦肉精之
定义未必完全了解,被告是否有刻意混淆两者之意,并非明确。况网络上确实有报导提到
瘦肉精或者莱克多巴胺会有引发癌症风险之疑虑,而有与徐丽娟、汪徽五、吴雅琪及高纯
琇所著“莱克多巴胺与人体癌症之相关性评估报告”明显不同论点的看法存在等情,业经
原审判决论述甚明,且被告于系争贴文中本就是使用“瘦肉精”之用语,并未写“莱克多
巴胺”,则上诉意旨徒以被告于原审自承:我所说的瘦肉精是指莱克多巴胺等语,即认被
告系将“莱克多巴胺”等同“瘦肉精”,发表“瘦肉精经人体使用后会造成癌症”等言论
,形塑“莱克多巴胺经人体使用后会造成癌症”之论点,已远远超过被告贴文之文义解释
,并有臆测之嫌,自不足为不利被告之认定。
所以其实也暂时不需要担心太多
只是如果北院的认定与彰化地院不同,这也是自由心证的状况,就不好多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