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7-18 11:52:54※ 引述《coffee112 (我没拿$就换你网军死全家)》之铭言:
: 风传媒 萧宥宸
: 新竹市立棒球场工程争议延烧多年,监察院今公布调查结果,认定新竹市政府办理棒球场
: 统包工程,存在未验收即先使用、设计与施工未达契约效能标准、专案管理与监造角色混
: 淆、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资格不符,以及变更设计程序违失等问题,通过纠正新竹市政府及
: 运动部。新竹市长高虹安表示,重大违失都发生在前任市长林智坚时期,市府已正式提出
: 刑事告发,依法追究责任。
: → dogdudu: 把债还完,就有更大举债空间,肉肥了, 42.77.98.136 07/18 10:06
: → dogdudu: 流口水的更多了,新竹这次选举激烈了。 42.77.98.136 07/18 10:06
要说跟债务还清有关的话,只是看新竹市政府的附图,在没有前朝数据来对比的情况下,
要下这定论恐怕太早了吧...
https://i.imgur.com/RHYpk5Q.jpeg
不过话说回监察院通稿,在纠正资料中是说:(监察委员:陈景峻、郭文东、张菊芳)
一、新竹市立棒球场新建统包工程截至一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止实际进度九十九点九一三%
,已接近完工状态,如欲部分先行使用,依政府采购法及契约规定并无不可,惟应践行“
部分验收”或“分段查验”程序。新竹市政府配合中华职棒大联盟同年七月二十二日赛程
前,虽于同年五月十三日、二十四日、六月十三日、七月十一日、十八日先行办理五场次
部分空间点交会议,并注记点交项目缺失,惟该程序并不等同于“部分验收”或“分段查
验”,过程有欠严谨,且监办单位亦未参与,点交缺失并未透过验收作业程序进行改善,
率即办理球场开幕赛事,致酿成球员受伤事件风暴,斲伤政府施政形象,核有严重违失。
(纠正新竹市政府)
二、巨佳公司承揽新竹市立棒球场新建统包工程负责“设计”与“施工”成果,未能达到
契约规定之效能标准(如球场未能于三十分钟内排水,未清除表土层中直径大于三公分之
所有石砾、混凝土块,及其它有害草种生长之杂物等);复因球场覆土下方设计地下停车
场,实际覆土厚度超过结构分析许可之重量,断面强度并未达到我国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所可确保之“安全程度”,有安全性疑虑,致须将超载覆土移除并办理一连串改善作业,
亦有违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统包提升效率及品质之立法意旨。且专案管理(含监
造)厂商艾奕康公司亦未严格把关发挥品质管理功能,致于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球场开
幕赛发生球员受伤事件后,因巨佳公司履约瑕疵改善等争议处理延宕,球场迄今仍无法正
常营运使用,新竹市政府监督管理不周,核有严重违失。(纠正新竹市政府)
三、新竹市政府基于工程性质及实际需要,将新竹市立棒球场新建统包工程之“专案管理
”与“监造”合并委托艾奕康公司办理,该公司于一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次提送工程
监造计画送审,经市府于同年十月三日核定,符合本案专案管理(含监造)技术服务契约
附件“公有建筑物施工阶段契约约定权责分工表”规定。惟于市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组及教
育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组查核提出“专管未落实审查监造计画”缺失意见后,艾奕康公司重
新于一一零年三月十九日第六次提送修正监造计画送审,再由艾奕康公司于同年月二十三
日自行核定,市府竟仍于同年月二十六日同意备查,此举形同艾奕康公司自己审查核定自
己办理的监造计画,与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避免服务
项目发生利益冲突情形之立法目的未合,教育部及新竹市政府疏未详查本案“专案管理”
与“监造”并办特性,竟将艾奕康公司原先符合契约规定之正确作法,错误指示而形成球
员兼裁判,实有失督导专业,核有重大违失。(纠正新竹市政府、运动部)
四、新竹市立棒球场兴整建工程委托专案管理(含监造)技术服务案采购投标须知将建筑
物监造订为“主要部分”(注:应由厂商自行履行),依建筑法规定投标厂商资格仅能以
依法登记开业之建筑师为限,惟本案投标须知厂商资格订定却容许相关技师事务所及工程
技术顾问公司投标,由不具备“开业建筑师”资格之艾奕康公司得标,违反建筑法第十三
条规定且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合,核有违失。(纠正新竹市政府)
五、新竹市政府办理新竹市立棒球场新建统包工程招标延宕,历经流标检讨会议后决定减
项发包施作决标,然于施工过程办理第一次契约变更程序时,增购原招标减项内容,因其
非属“因未能预见之情形,必须追加契约以外之工程”,市府错误引用适用法条,衍生工
程会函颁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各款执行错误态样”情事,核有违失。(纠正
新竹市政府)
纠正的事务都是环绕在谈市政府本身,与地检署没有关系
目前理论上:
一、这些都与侦办作为无关,而是前朝政府在管理、作业上的疏失,所以才酿成这种不必
要的麻烦,并产生贪污的疑虑
二、虽然事后高虹安当局表示“已经进行刑事告发”,可是也要有充分的恒心,不然无法
拉下马
又监察院在隔天(即今天)又发一篇:
监察委员:蔡崇义
民国九十七年间空军防空砲兵中士蔡学良因枪击身亡乙案,案经监察委员蔡崇义受理蔡母
尤瑞敏女士陈情后申请自动调查,调查报告业于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经监察院司法及狱
政委员会、外交及国防委员会联席会议审查决议通过,函请法务部及国防部检讨办理,并
请法务部转嘱台湾高等检察署办理见复。
对于本案最新进展,蔡崇义委员说明,台湾高等检察署就监察院调查报告所指之应厘清事
项,已转请台湾台东地方检察署,正式分“他”字案件重启侦查;另国防部也依监察院调
查意见,承诺未来司法机关认有进一步调查、鉴定或实弹测试之必要,该部将全力配合办
理。
另对于过往部队与军事检察署处置军人遗体之争议,国防部于复函监察院说明,现行军中
发生死亡案件时,将依规定立即通知辖区宪兵队报请检察官到场相验,并先行实施现场封
锁、管制及录影存证。检察官办理检验或解剖时,亦得依法通知家属到场,必要时指定专
业医学人员参与。国防部强调,遗体须符合规范要件始得火化,符合监察院提醒国军应“
原则解剖,暂不火化”之要旨。
监察委员强调,为抚平家属深层之心理创伤,国防部已协请中华修复促进协会向家属说明
修复式程序与操作模式,俟案件系属司法机关后,将由家属声请进行修复式程序,俾促进
当事人间之沟通与关系修复,兼顾家属权益与司法正义之实现。
蔡崇义委员重申,本案后续监察院仍将促请法务部转台湾高等检察署督责承办检察官克尽
职责妥适侦处,唯有透过检察官公正透明之科学实证侦查作为,始能有助厘清命案真相,
杜绝家属与民众疑虑,进而稳定军心、重建各界对国军及司法体制的信任。
所以根本就不能说监察院“睡觉”,或是对执政党的濒临违法作为坐视不理,只是证据也
要能一击毙命,才可以决定下一步作为(如纠正、弹劾等)啊!